A. 如何理解土地使用稅管理費用
法律分析:對於房產稅、土地使用稅都是一種財產稅,從概念上理解財產稅是對物進行的使用權進行征稅,也是對使用物費用消耗的補償。所以以費用的形式反映。而其他稅種比如:流轉稅、所得稅都是行為稅,是權力機構對某種行為發生進行調整。因此,我國法律將土地使用稅計入了管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九條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B. 土地使用費包括哪些內容
土地使用費包括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土地管理費、土地出讓金、耕地開墾費、土地登記費、土地使用證工本費、土地租金等。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的,按照實際用途的土地純收益之差收取租金。依據《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等規定。一、土地使用費包括哪些內容?
(一)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每平方米14元;
(二)土地管理費:使用土地每平方米元;徵用土地,不超過征地總額的3%;
(三)土地出讓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收取不低於評價估地價的20%、40%、80%的土地出讓金;
(四)耕地開墾費:佔用基本農田的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12倍收取(每畝10000—12000元);佔用一般耕地的按前三年平均產值的8—10倍收取(每畝8000—10000元)。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山東省實施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五)土地登記費: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加收40元;
(六)土地使用證工本費:精裝本每本20元,簡裝本每本10元;
(七)土地租金:劃撥土地補辦租賃手續,根據用地性質和土地等級按每平方米—元收取;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按照用地性質,以租賃合同額的15—25%的標准收取;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的,按照實際用途的土地純收益之差收取租金。依據《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等規定。
二、土地使用費分攤內容
(一)按獨立佔地的每棟建築物佔地面積占該項目佔地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土地成本:每棟可轉讓建築物分攤的土地成本=每棟可轉讓建築物佔地面積÷可轉讓建築物佔地總面積×土地總成本
(二)對於同一建築物中包含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當首先確定該建築物佔地的總土地成本,然後根據該建築物中某一類型房地產建築面積占該建築物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土地成本:
1、普通住宅應分攤的土地成本=(每棟可轉讓建築物普通住宅建築面積÷每棟建築物可售建築面積×每棟建築物應分攤的土地成本)
2、非普通住宅應分攤的土地成本=(每棟房地產非普通住宅建築面積÷每棟房地產可售建築面積×每棟房地產應分攤的土地成本)
3、其他類型項目應分攤的土地成本=(每棟房地產其他類型項目建築面積÷每棟房地產可售建築面積×每棟房地產應分攤的土地成本)
(三)佔地總面積為可轉讓地上建築物佔地面積之和,不包括道路、綠化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對於獨立佔地的不同類型房地產,土地成本首先按可轉讓建築物佔地面積占可轉讓建築物佔地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同一建築物中包含不同類型房地產的,再按照各類型房地產建築面積計算分攤。對於裙樓土地成本的分攤,裙樓與主樓為同一基礎(即基礎對裙樓和主樓均有承重作用)的,則裙樓和主樓應作為同一建築物計算分攤;裙樓與主樓各有獨立基礎的應作為獨立佔地的建築物計算分攤。
土地使用費包含多方面,這筆費用是巨大的所以需要多人共同分攤,一般的土地除了居住使用還有工商業使用以及其他方面,每一方面的土地成本是不同的這也意味著分攤的比例也不會相同,上述公式有需要的也可以用來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