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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發工資應該扣除哪些費用

發布時間: 2023-06-28 13:33:53

Ⅰ 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哪些費用

用人單位確有剋扣工資的權利。法律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的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等等。其它剋扣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Ⅱ 企業可以從職工工資中扣減哪些項目

工資薪金稅前扣除標准和范圍相關界定:


在日常工作中發現,企業在國家統一政策外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及其他工資外收入名目繁多,比如加班費、效益工資、考勤獎、資質升級獎勵款、搶工獎及以現金形式發放的住房補貼等。有的企業還採用編造假的工資結算表、故意虛增職工人數以分解薪酬及自行擴大薪酬稅前扣除項目、單位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等錯誤做法。現將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相關政策梳理如下,以期引導企業正確處理相關問題,避開陪塌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明確工資薪金範圍 :


首先要正確理解稅法所定義的工資、薪金的概念。《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准則》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等,這是會計所定義的職工薪酬概念。而稅法上強調了對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的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吵慶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對合理的工資、薪金範圍規定如下。


(一)合理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的、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在每一納稅年度實際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二)企業升亂握對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三)稅法規定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四)應注意在稅法意義上區別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的涵義。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三項內容:一是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是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職工福利費的這部分內容最容易和工資、薪金的相關內容相混淆。

應注意此處職工福利費的正列舉項目。如對於企業為員工報銷的私家車燃油費,《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的規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後,企業為員工報銷的私家車燃油費,應作為職工交通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扣除,而在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是作為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計稅工資或工效掛鉤工資標准進行稅前扣除的。三是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