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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有哪些支付方式

發布時間: 2023-07-01 20:12:05

A. 法院訴訟費怎麼支付

訴訟費用由原告在提起訴訟的時候向法院預先交納。法院收到訴訟費用後要向原告出具相關的憑證。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繳費憑證,當事人持繳費憑證到指定代理銀行交費。依法應當向當事人退費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訴訟費用繳庫和退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基層巡迴法庭當場審理案件,當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銀行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基層巡迴法庭可以當場收取訴訟費用,並向當事人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不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交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法院訴訟費是由誰承擔
訴訟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最後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

B. 法院訴訟費怎麼支付

法院訴訟費向人民法院直接支付。
法院訴訟費一般先由原告交,如果被告敗訴,且法院支持了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訴訟費,被告需要到法院交訴訟費,或者和法院協商,直接將訴訟費支付給原告。如果法院沒有開庭,還未審理案件,被告不需要交訴訟費。
法院訴訟費用是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法院訴訟費由原告在提起訴訟的時候向法院預先交納,法院收到訴訟費用後要向原告出具相關的憑證。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五十二條 訴訟費用的交納和收取制度應當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按照其財務隸屬關系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C. 法院訴訟費用怎麼支付

法律主觀:

關於「 訴訟費 沒錢交,返好法院怎麼判」的相關解答如下: 一、當事人要交哪些費用 1、案件受理漏鉛鉛費 當事人進行民事 訴訟 、行政訴訟,應當向法院交納 訴訟費用 。 2、申請費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 強制執行 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催告;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6、 申請破產 ; 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證人 、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二、當事人怎麼交訴訟費 1、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 被告提起反訴,依照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 合並審理 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執行申請費和破產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 清算 後交納。 3、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4、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准代為收取。 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更多民事訴訟訴訟費的計算標准,可參看快車君之前推送的文章《 打官司要多少錢 附民事訴訟案件訴訟費匯總》 三、上訴的案件怎麼交訴訟費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 一審 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 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激改 四、不及時交訴訟費的後果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自動撤訴或者撤回申請處理。 五、再審案件是否要交納訴訟費 根據 民事訴訟法 和 行政訴訟法 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但是,下列兩種情形的再審案件需要交納訴訟費: 1、當事人有新的 證據 ,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六、訴訟費由誰交 1、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2、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3、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第1點的表述來負擔。 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4、 離婚案件訴訟費 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5、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6、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7、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法律客觀: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