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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病人看病的費用怎麼算

發布時間: 2023-07-13 18:09:06

1. 護理費一般怎麼算

一、需要支付護理費的情形有哪些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一)受害人在治療傷情期間的護理費;受害人在傷情治癒後的康復期間的護理費;受害人因殘疾而永久性地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護理費。

對於這三種情況護理費用的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都明確地規定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聘請專門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的護理費;受害人的親屬或配偶進行護理的護理費;受害人僱傭的其他人進行護理的護理費。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無論從事護理工作的人是誰,護理費都應當給予賠償。受害人的親屬或配偶進行看護時,雖然表面上沒有看護費用的支出,但受害人親屬或配偶的看護活動仍然具有金錢價值,此種出於親情行為不能施惠給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應當支付護理費。

二、護理費賠償標准

《人身損害解釋》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一)根據收入狀況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

(二)根據護理人數

護理人同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三)護理期限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四)護理級別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2. 關於家屬住院護理費怎麼算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1)住院期間有專門護工護理的,按護理費單據載明的金額確定;(2)安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按其親屬收入證明載明的金額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地上一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安排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可按當地一般護工市場價格水平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

3. 家屬護理費怎麼算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陪護費賠償金額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一、需要支付護理費的情形有哪些
1、有醫院的診療記錄、鑒定意見書等證據,可以證明受害人具有住院期、護理期限或護理依賴的,可以認定具有護理需求。
2、有醫院的診療記錄、損傷情況證明等證據,可以證明受害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可以認定具有護理需求。
3、即便沒有上述證據,但是考慮到受害人的年齡、體質、損害等因素,可以結合個案情況判斷是否具有護理需求。例如,如果嬰幼兒或老人遭受輕微的交通事故,可以結合其年齡、體質等因素認定其具有護理需求。
二、對於是否有護理需求,其適用一般有以下規則:
1、有醫院的診療記錄、鑒定意見書等證據,可以證明受害人具有住院期、護理期限或護理依賴的,可以認定具有護理需求。
2、有醫院的診療記錄、損傷情況證明等證據,可以證明受害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可以認定具有護理需求。
3、即便沒有上述證據,但是考慮到受害人的年齡、體質、損害等因素,可以結合個案情況判斷是否具有護理需求。例如,如果嬰幼兒或老人遭受輕微的交通事故,可以結合其年齡、體質等因素認定其具有護理需求。
三、護理費的計算標准一般有以下規則:
1、對於有收入的護理人員之護理費的證明,可以參考誤工費的證據。
2、對於無收入的護理人員或聘請護工進行護理的護理費的證明,可以提交護理合同、護理憑證、護理費發票或收據等證據。
3、鑒於由非護工的護理人員進行護理的護理費為純粹經濟損失,對護理人員的資格亦應當有所限制,例如限於親屬、鄰居、同事、好友等等,遵循「由適宜的護理人員進行護理」而非「高收入的護理人員進行護理」的原則。
4、如果證據顯示的護理費明顯不合理,或者沒有證據證明護理費的標准,可以參考相關標准確定合理的護理費,但是可以根據不同的護理情況,允許在合理范圍內進行相應的增減。
5、實務中存在「陪床費」的情形。鑒於該費用系護理人員為從事護理而產生的費用,自然視為護理需求的范圍,但是要受到上文所述的合理限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被2篇案例引用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