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會議費轉嫁的定性
三類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和按規定可以開支會議費的專項經費中列支。會議費的報銷和支付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辦法》明確指出,省級黨政機關各單位對內容相近、時間相近、參會人員相同的會議應合並召開或連續召開,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合計控制在1天以內。要充分運用電視電話和網路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對不能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召開的會議,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采購定點管理,並按照省財政廳采購確定的定點飯店協議價格結算費用。
《辦法》要求,省級黨政機關各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內部會議費管理的具體規定。各市(州)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修訂、完善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並報省財政廳備案。省級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規定:
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文件印刷費、醫葯費等。會議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控制,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的,要求市(州)及省直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按一類會議予以結算,每人每天560元;以各單位名義召開的,要求本系統、各直屬機構或市(州)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按二類會議予以結算,每人每天450元;以各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名義召開的,要求市(州)有關部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業務性會議),按三類會議予以結算,每人每天380元。
⑵ 違規報銷費用違反什麼紀律
法律分析:違規報銷費用違反黨紀、廉潔紀律,要接受處分。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二條 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