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資要扣除哪些部分
法律分析:個人工資薪金的扣除標準是在實際工資中扣除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同時,在基礎工資上符合相關規定的人群還享有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符合稅法規定的差旅費津貼和誤餐補貼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2. 企業可以從職工工資中扣減哪些項目
工資薪金稅前扣除標准和范圍相關界定:
在日常工作中發現,企業在國家統一政策外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及其他工資外收入名目繁多,比如加班費、效益工資、考勤獎、資質升級獎勵款、搶工獎及以現金形式發放的住房補貼等。有的企業還採用編造假的工資結算表、故意虛增職工人數以分解薪酬及自行擴大薪酬稅前扣除項目、單位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等錯誤做法。現將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相關政策梳理如下,以期引導企業正確處理相關問題,避開陪塌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明確工資薪金範圍 :
首先要正確理解稅法所定義的工資、薪金的概念。《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准則》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等,這是會計所定義的職工薪酬概念。而稅法上強調了對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的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吵慶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對合理的工資、薪金範圍規定如下。
(一)合理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的、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在每一納稅年度實際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二)企業升亂握對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三)稅法規定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四)應注意在稅法意義上區別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的涵義。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三項內容:一是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是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職工福利費的這部分內容最容易和工資、薪金的相關內容相混淆。
應注意此處職工福利費的正列舉項目。如對於企業為員工報銷的私家車燃油費,《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的規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後,企業為員工報銷的私家車燃油費,應作為職工交通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扣除,而在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是作為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計稅工資或工效掛鉤工資標准進行稅前扣除的。三是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3. 企業除了給員工發放工資還需要給員工代繳哪些費用
一、單位可以從工資中代扣代繳的費用有哪些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下列費用:
1、工資的個人所得稅;
2、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員工負擔的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用人單位還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
1、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
對於這一條的規定應該注意,員工是否給單位造成損失不是由單位單方面說了算了,如果單位認為造成損失,而員工認為沒有造成損失的話,單位扣除工人的工資是會存在問題的。因為很多單位可能片面的,擴大化的,甚至是錯誤的將某些損失轉嫁到工人的頭上,這就不合理了。那麼在出現這樣的爭議時,到底由誰說了算了,勞動法方面的法律法規未見有具體的規定。因此,在到底是誰造成損失的事實認定上還是應該通過仲裁、訴訟的司法程序來認定。當然了,如果用人單位和工人就誰造成了損失達成一致的話,那當然可以直接從工資中扣除了。
2、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
對於這條的規定也應該注意一下:單位的規章制度應該是依法制訂的,「依法」又包含兩點,第一是內容依法,即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勞動法及相關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第二,程序必須依法,即必須是通過民主程序制訂的,進行了公示,大家都知道該規章的存在。
用人單位一次扣除賠償經濟損失的費用和違紀經濟處罰的費用不得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
二、單位扣減工資的情形
企業扣減工資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將構成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
總結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補充規定》的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形為用人單位扣減工資的正當理由: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及公積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5)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6)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7)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公司代扣代繳的常見的就是保險,個人所得稅這些的,所以和理論的工資是有差距的,要少個幾百上千的錢,具體的會根據自己工資的多少來的,要是工資很多,個人所得稅這些也相對要多。你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