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物業費包含哪些費用
物業費包含以下費用: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清潔衛生費用;
4、綠化養護費用;
5、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費用原則如下:
1、物業管理費的確定:
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或用戶提供的不同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是有不同的。有些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是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或用戶協商確定的。而有些服務項目,其收費標准要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具體來說,有些項目是一次性收費;有些項目則是定期收取的,有些項目的收取方式較為靈活。具體情況也要看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是如何規定的。
2、物業管理費確定原則:
物業管理費收取標准一方面要受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制約,不能亂收費;另一方面,物業管理費收取標准還要受到用戶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所以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也不能違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制約。
3、物業管理費必須明碼標價:
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服務(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以及根據業主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不交物業費後果如下:
1、一般情況下發現業主拖欠物業費後,物業服務企業會向業主發出催繳物業費的書面通知,在通知的催告期限內如業主仍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企業即有權起訴業主。
2、自業主拖欠物業費開始,物業服務企業應賀脊野在三年內起訴業主。自業主拖欠物業費開始至物業服務企業起訴業主,一般不會超過一年,具體起訴時間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決定。在我國不交物業費訴訟期限是三年,超過訴訟時效,如果對方以此抗辯的,是不會勝訴的。不過雖然訴訟實效期是三年,但只要物業公司能提供三年內向業主催繳過的證明材料,訴訟時效可以重新計算。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禪喊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野山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