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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怎麼計入

發布時間: 2023-07-23 18:31:21

『壹』 訴訟費用計入什麼科目

單位的訴訟費用應計入管理費用。管理費用屬於期間費用,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當期的損失或是利益。企業應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管理費用的發生和結轉情況。該科目借方登記企業發生的各項管理費用,貸方登記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管理費用,結轉後該科目應無余額。該科目按管理費用的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貳』 支付的訴訟費計入哪個科目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參加訴訟的訴訟費應該計入「管理費用」科目核算,訴訟敗訴支付給對方的賠款,是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支出,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的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董事會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無形資產攤銷、職工教育經費、研究與開發費、排污費、存貨盤虧或盤盈(不包括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的存貨損失)、計提的壞賬准備和存貨跌價准備等。
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茄態,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各項支出。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處置無形資產凈收益、罰款凈收入等。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處置無形資產凈損失、債務重組損失、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准備、計提顫碰源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准備、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
會計分錄的書寫
繳納訴訟費需要到法院指定的銀行辦理。如果是在網上繳納,可以到銀行櫃台將單據列印出來,拿著單據去法院換發票。
發票是收款單位向交款人出具的單據,發票上必須蓋有法院的公章。只有法院可以出具訴訟費發票。其他任何單據都不得視為法院的發票。
賬務處理
必須承擔的訴訟費:
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貸:銀行存款
預付的訴訟費:
借:其他應收款-單位往來
貸:銀行存款
預付轉支付:
借:營業外支出-訴訟費
貸:其他應收款-單位往來
假如勝訴收到退回的訴訟費: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單位往來
訴訟費的會計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結合訴訟費的種類,基本會計處理如下:
金融企業本身應承擔的訴訟費列支於「管理費用——訴訟費」;代墊訴訟費暫掛賬於「其他應收款——代墊訴訟費」科目下,待結案時,無論代墊費用能否收回,都將其賬面余額結轉到「管理費用——訴訟吵祥費」。實務中,一般將企業無法追回的代墊訴訟費作為損失,列入「營業外支出」科目,這一點符合《企業會計准則》關於「營業外支出」的定義:屬於企業非日常活動產生的損失。
銀監會監管范圍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步實施《企業會計准則》,包括:政策性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商業銀行、非上市的股份制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外資銀行等從2008年起按照新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等從2009年起按照新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具備條件的可以提前執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待轉制完成後的次年按新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叄』 公司訴訟費計入什麼科目

「管理費用/訴訟費」科目或者「管理費用/其他」科目。
付給法院的訴訟費和給律師的訴訟費均計入到「管理費用/訴訟費」中,但是對一般企業來說,涉訴是偶發事件,很多企業都不設置「管理費用/訴訟費」科目,這個時候可以放在「管理費用/其他」科目。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案件受理費包括:
1、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2、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3、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慧游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催告;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氏碧吵按照國家規定標准代為收取。
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殲侍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二十二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