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征地補償費包括哪些
征地補償費 包括: 1、土地補償費,單位依法對被 征地 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 拆遷補償 ,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貪污 、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② 征地補償款包括哪些
一、征地補償款包括哪些
1、征地補償款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徵收耕地的,補償費應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洞碧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兄顫銷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二、征地拆遷補償需要提供的資料有哪些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一式二份;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3、項目立項文件與政府簽訂協議等相關材羨游料;
4、征地費用及補充耕地初步方案、補充耕地資金引入預算說明或證明材料;
5、標明用地范圍和補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6、預審機關需下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意見或說明材料。
③ 征地補償費用有哪些
1、安置補助費:國家建設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後,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難所給予的補助費用。
2、青苗補償費:徵用土地時,對被徵用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
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對被徵用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徵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
4、其他補償費:指除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徵用土地給被徵用土地單位和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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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1、徵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准計算。
2、被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3、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築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4、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④ 征地補償費包括哪些費用
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4、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確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過程中用地范圍確需調整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農用地轉用涉及徵收土地的,還應當依法辦理徵收土地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