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培訓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學校各類培訓經費管理,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厲行節約,根據《山西省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晉財行〔2014〕50號)、《關於調整省直機關培訓費中師資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晉財行〔2018〕49號)和《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5〕52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各單位接受委託使用財政資金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
第三條 培訓費管理遵循「科學規劃、規范管理,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
第四條 學校各單位舉辦培訓應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培訓項目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訓計劃和審批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培訓舉辦單位應根據上級下達的培訓要求和經費額度編制培訓計劃(附表1)(包括培訓名稱、目的、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預算等),經財務部門審核,報舉辦單位分管校領導審批後施行。
第六條 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項目的,經上級部門批准後,按第五條規定執行。
第七條 培訓舉辦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年度末未支出的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部門對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培訓項目完成後,應據實編制項目決算,報財務部門審核。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准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場地及其他費用。
(一)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教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二)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三)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四)場地及其他費用是指培訓資料費(培訓期間必要的學習資料費和辦公用品費)、交通費(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培訓場地費(培訓的會議
室、教室租金)、設備租賃費、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 除師資費外,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分項核定、總額控制。
綜合定額標準是相關費用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師資費用在綜合定額標准外單獨核算。
(一)講課費執行以下標准(稅後) :
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同時多班次一並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二)授課教師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按照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准執行,伙食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和標准執行。
(三)培訓工作確有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教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分管校領導書面批准,講課費用可以適當增口。
第四章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策十二條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煙酒;除必要的現場教學外,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五章報銷結算
第十三條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相關財務發票、費用明細等憑證和預決表、按照規定和標准統一報銷。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策十四條培訓費的資金支付應當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監督檢查
策十五條學校監察、審計部門對培訓活動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的預算是否符合規定;
(二)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培訓費決算支出是否超預算;
(五)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六條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部門將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⑵ 培訓費用的開支范圍和標準是什麼
培訓費用的開支范圍和標准(法律依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一、開支范圍:
(1)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2)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3)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4)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5)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6)交通費是指用於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回單位報銷。
二、標准:
1、師資費外,培訓費實行分類綜合定額標准,分項核定、總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綜合定額標准如下:
(1)一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省部級及相應人員的培訓項目。
(2)二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司局級人員的培訓項目。
(3)三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處級及以下人員的培訓項目。
以其他人員為主的培訓項目參照上述標准分類執行。綜合定額標準是相關費用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30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2、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准外單獨核算。
(1)講課費(稅後)執行以下標准: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准執行。同時為多班次一並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2)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准執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准執行,原則上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
(3)培訓工作確有需要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准,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
政策解讀:
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對外發布修訂版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在培訓計劃管理、組織管理、培訓項目分類管理和講課費計算等方面對原辦法加以修改,以進一步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建設。
修訂後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在很多方面頗有特色,比如明確了講課計費標准,規定院士講課每學時不超1500元,省部級參訓每人每天最高760元,強調「誰舉辦,誰承擔費用」,不得向參訓人員收費,嚴禁轉嫁、攤派培訓費用,並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監督檢查內容。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