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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土地的中介費用如何入賬

發布時間: 2023-08-09 03:24:30

Ⅰ 中介費沒有發票支付與個人會計如何做賬

如果金額沒有超過500元的話,可以讓這個人留下電話以及姓名,以收據的形式入賬,如果超過500元的話,那隻能讓他去稅務局代開發票入賬。

Ⅱ 我公司購買土地時支付的交易費用,會計上怎樣處理

購買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費用計入無形資產。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其他應收款
企業現在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會計核算上按實際發生成本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開發利用時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轉入開發商品房成本,或轉入在建工程成本。
開發利用完成後,在會計核算上列入「固定資產-建築物或構築物」或「開發商品-商品房」;該項房屋、建築物報廢時,將凈殘值中相當於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部分,轉入繼續建造的房屋、建築物的價值,如果不再繼續建造房屋、建築物的,則將其價值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2)購買土地的中介費用如何入賬擴展閱讀
購買土地需要交的稅費:
營業稅、契稅、印花稅以及土地增值稅。稅率要以交易的數額具體為依據。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無形資產

Ⅲ 購買土地會計怎麼做賬

購買土地的做賬方法——

購買土地、房產自用,即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按如下做賬:

借正襪: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

貸:銀行存款等

例如商業街

土地入賬時需要分清楚是什麼類型的資產,我國的土地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因此」擁有「的土地是「土舉型激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土地。大多數情況下,企業取得租大「土地使用權」的確是作為「無形資產」入賬計量的。但是,根據企業的性質以及持有「土地的使用權」的目的不同,「土地使用權」還可能作為其他性質的資產入賬。

Ⅳ 房產企業支付給售房中介人的中介費應取的怎樣的原始憑證入賬

房產企業支付給售房中介人的中介費,應當計入「銷售費用」或者「主營業務成本」會計科目。原始憑證為自製會計原始憑證,會計分錄如下:
借:銷售費用(主營業務成本)—房產中介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1,房地產中介的會計科目沒有什麼特別的,就是代收代付核算比較麻煩,需要對代收代付費用類別進行明細科目的設置。其他的就用新會計准則的科目就可以了。
最常用的會計科目一般包括現金 ,銀行存款 ,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 ,財務費用等。2,房地產中介服務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就是指房地產的中介費,還包括其他業務收入。成本一般包括管理費用,辦公費用及職工薪酬福利等。

Ⅳ 購入土地如何入賬

1、不管是契稅還是什麼稅,都必須連同購買的價值一起計入到固定資產。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當按照取得時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確認為無形資產。


2、攤銷: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時,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拓展資料: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A.土地招標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B.土地拍賣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C.土地掛牌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竟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