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經紀公司的手續費及傭金如何辦理扣除
《財政部關 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 除 政策的通知》對其有相應的規 定:第一條 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手續費及傭金一直以來都是保險企業獲取保費收入的主要成本之一。為銷售保險產品,保險企業需按照市場情況,根據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將傭金或手續費支付給保險營銷員、保險經紀公司、代理公司、銀行等銷售渠道。
保險經紀公司在保險營銷員、保險經紀人的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預扣預繳環節暫不扣除,待年度中了後匯算清繳時辦理。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手續費及傭金的相關管理制度,並加強手續費及傭金結轉扣除的台賬管理。
扣除限制:
1.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2、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3、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4、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