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計提管理費用需要在匯算清繳中調增嗎
計提管理費用,只要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束以前實際支付完,就不需要在匯算清繳中調增;如果沒有實際支付或沒有全部實際支付,就未支付部分在匯算清繳中調增
⑵ 當年預提了一筆費用,那麼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這筆費用是否要調出來
是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要作為調增項。同時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新增預提費用金額*25%
⑶ 年末預提的費用,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支付的可以不做納稅調整嗎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里的實際發生原則,也是對支出金額的確定性要求。
對於計提未取得發票的費用,各地有明確的執行口徑,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執行口徑,以下地方文件僅供參考。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於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函[2009]37號)第十八條關於企業成本費用已經實際發生但未取得合法憑證問題規
定,企業在年度終了時已經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在匯算清繳期內仍未取得合法憑證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應在取得合法憑證年度扣除。已
經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應按配比原則和減免稅比例計算,不再按取得合法憑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稅前扣除執行。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8號)第十條關於納稅人以前年度發生的成本和費用的扣除問題規定,對納稅
人發生的年度成本或費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關合法票據的,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相關票據在次年5月31日以
後取得的,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一律不得扣除。
⑷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預提費用要調增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六、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也就是說只要在匯繳之前提供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就不用調整
比如 計提的 工資 福利 獎金等 在匯繳之前已經實際發放,、
計提的壞賬准備 如果 沒有實際發生, 在匯繳時 是要調增的
⑸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預提費用要調增嗎
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如果是2010年發生的,因為發票未到,在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發票的話,稅務機關應該是認同的。如果沒有取得發票,應該做納稅調增處理。
至於工資,所得稅法規定,按實發放,即沒有發放的工資是要做納稅調增處理的。
2009年的年終獎(也包括已經計提的屬於2009年的,但沒有發放的工資),有些地方規定在2010年匯算清繳前發放的,不做納稅調增處理。但是,據說2010年已經規定了,沒有發放的工資(包括年終獎)都做納稅調增處理。具體如何,要等到正式通知,才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