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住院哪些費用不可以報銷
1、自行就醫(未指定醫院就醫或不辦理轉診單)、自購葯品、公費醫療規定不能報銷的葯品和不符合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2、門診治療費、出診費、住院費、伙食費、陪客費、營養費、輸血費(有家庭儲血者除外,按有關規定報銷)、冷暖氣費、救護費、特別護理費等其他費用;
3、車禍、打架、自殺、酗酒、工傷事故和醫療事故的醫療費用;
4、矯形、整容、鑲牙、假肢、臟器移植、點名手術費、會診費等;
5、報銷范圍內,限額以外部分。
(1)住院總費用哪些不報銷擴展閱讀
其他不屬於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
1、參保職工出差、探親在外地發生醫療費用、只報銷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外地急診費用,非急診原因住院,所有費用一概不予報銷。
2、參保職工在外地居住時間超過6個月,按長期住外地人員友前性質報銷醫葯費。
3、長期住外地人員應脊兄由單位提供證明,確定二所定點醫院(應為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時辦理《鎮江市長住外地職工醫療費報銷卡》。
4、長期住外地職工必須堅持節約原則按規定限量開葯(每就診一次,急性葯量在3日以內,慢性病葯量在10日以內,結核病、高血壓病、糖櫻告襲尿病可延長到30日量),超過上述標准,葯費不予報銷。
5、長期住外地職工轉診、需由當地定點醫院簽署意見,按屬地原則逐級轉診,轉診醫院屬我市職工醫療保險確定的特約醫院。個人先自付總費用10%,然後按醫療保險規定報銷費用,其它醫院,個人先自付總費用20%,然後按醫療保險規定報銷醫療費用。
⑵ 住院什麼費用不在報銷范圍
法律分析:住院期間,床位費,營養針的費用,以及診療費都不包括在報銷范圍之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⑶ 住院期間哪些費用不能報銷
法律分析:第一類是服務項目類:掛號費、院外會診費、病歷工本費等;出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附加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士等特需醫療服務。第二類是非疾病治療項目類: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型手術等;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各種健康體可償還;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各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第三類是診療設備及醫有用材料類:應用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眼鏡、義齒、義眼、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各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第四類是治療項目類: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移植;近視眼矯形術;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性治療項目。第五類是其他類:各種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⑷ 住院期間哪些費用不能報銷
住院期間以下費用不能報銷:各種健康體檢費用;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費用;掛號費、病歷工本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附加費;以及自請特別護士費等特需醫療服務費用。各種不屬於公費醫療報銷的自費葯品,異型包裝葯品, 未經批準的外購葯品。掛號費、出診費、伙食費、特別營養費、住院陪護費、特護費、嬰兒費、保溫箱費、產婦衛生費、押瓶費、中葯煎葯費、取暖費、空調費、電話費、電爐費;病房內的電視費、電冰箱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⑸ 住院費用哪些不報銷
下列費用是不予報銷的:一、就診轉診的交通費、急救車費;二、空調費、電視費、電話費、嬰兒保溫箱費、食品保溫箱費;三、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門診煎葯費;四、膳食費;五、文娛活動費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務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⑹ 住院什麼費用不報銷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
1、就(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
2、空調費、電視費、電話費、嬰兒保溫箱費、食品保溫箱費;
3、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門診煎葯費;
4、膳食費;
5、文娛活動費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務費用。
除規定的開支范圍以外的費用,由患者自理。舉例如下:
1、各種不屬於公費醫療報銷的自費葯品,異型包裝葯品,未經批準的外購葯品。
2、掛號費、出診費、伙食費、特別營養費、住院陪護費、特護費、嬰兒費、保溫箱費、產婦衛生費、押瓶費、中葯煎葯費(包括葯引子費)、取暖費、空調費、電話費、電爐費;病房內的電視費、電冰箱費等。
3、醫療咨詢費、醫療保險費(指醫療期間加收的保險費)、優質優價(指醫院開設的特診)費、氣功費(不含氣功治療費)。
4、非公費醫療管理部門組織的各種體檢、預防服葯、接種,不育症的檢查、治療費。
5、各種整容、矯形、健美的手術、治療處置、葯品等費用以及使用矯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費用。
6、就醫路費、急救車費、會診費及會診交通費。
7、各類會議的醫葯費。
8、各種磁療用品費。
9、未經指定醫療單位介紹或公費醫療機構批准,自找醫療單位或醫師診治的醫葯費。
10、未經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同意自去療養、康復、休養的醫葯費用。
11、由於打架、斗毆、酗酒、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造成傷殘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12、出國探親、考察、進修、講學期間發生的醫葯費用。
13、其他由當地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不應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