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堂費用計入什麼科目
食堂費用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
應付職工薪酬的賬務處理: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沖皮墊的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
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散岩差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2. 餐飲費屬於什麼會計科目
根據各種不同情況可以放在相應科目,包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如果是日常管理部門的組織招待可以放在管理費用,二級明細可設置為招待費;
如果是銷售產品過程中產生的餐飲費用,可以放在銷售費用,二級明細招待費;在實務中還可能會出現購買固定資產過程中設備安裝人員的餐飲、後期修理修配的人員餐飲。
(2)餐廳日常費用是計入什麼科目擴展閱讀
按其歸屬的會計要素分類:
1、資產類科目:按資產的流動性分為反映流動資產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動資產的科目。
2、負債類科目:按負債的償還期限分為反映流動負債的科目和反映長期負債的科目。
3、共同類科目:共同類科目的特點是需要從其期末余額所在方向界定其性質。
4、所有者權益類科目:按權益的形成和性質可分為反映資本的科目和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
5、成本類科目:包括「生產成本」,「勞務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
3. 餐費計入什麼科目
餐費計入會計科目。
餐費如果是單位員工發生的計入福利費,如果是招待客戶發生的,計入業務招待費,如果是出差發生的計入差旅費。
用於業務招待餐費,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用於職工工作餐費,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4. 餐飲費一般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根據各種不同情況可以放在相應科目,包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如果是日常管理部門的組織招待可以放在管理費用,二級明細可設置為招待費;
如果是銷售產品過程中產生的餐飲費用,可以放在銷售費用,二級明細招待費;
在實務中還可能會出現購買固定資產過程中設備安裝人員的餐飲、後期修理修配的人員餐飲。
(4)餐廳日常費用是計入什麼科目擴展閱讀
餐飲費按以下用途會計科目
1、由於銷售接待等方面的,計入「銷售費用——招待費」科目
2、管理方面的支出,計入計入「管理費用——招待費」科目
3、福利方面的支出,計入計入「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
5. 餐飲費屬於什麼會計科目
餐飲費屬於管理費用會計科目。
公司發生的餐飲費支出,可能用於招待客戶,也有可能用於員工福利,不同情況,計入不同的會計科目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餐飲費如果是招待客戶的計入業務招待費科目,如果是單位內部員工的計入福利費科目。
行政管理部門負擔的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技術轉讓費、研究費用等。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也作為管理費用核算。
6. 食堂費用計入什麼科目
食堂的費用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
(二)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7. 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飯堂伙食補助應列作哪個會計科目處理
計入應付職工薪酬。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若讓職工負擔部分餐費,企業要先扣減員工飯費,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食堂
轉交員工飯費給食堂,
借:其他應付款——食堂
貸:銀行存款
食堂收到企業及員工交納的餐費,計入「伙食收入」,日常的各種柴米油鹽及原材料支出計入「伙食成本」,其票據入賬要求與不獨立核算的內部食堂相同。
(7)餐廳日常費用是計入什麼科目擴展閱讀:
一、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二、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並按照準則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三、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一)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
(二)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