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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個稅費用包括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8-13 11:31:41

『壹』 個人所得稅包括哪些內容

一、個人所得稅所得項目包括:

1、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經營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所得。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稱:綜合所得。

二、征稅方法:

1、按年計征:經營所得,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

2、按月計征: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3、按次計征: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和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6項所得。

三、預繳或繳納及年終匯算清繳規定

1、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按月預扣預繳;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按月或按次預扣預繳,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2、經營所得按月或按季預繳,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018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同時備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8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

索引

01.定義 ■

02.所得分類 ■

03.稅率 ■

04.應納稅所得額 ■

05.減免稅 ■

06.計算及扣除項目 ■

07.公益捐贈 ■

08.國際抵免 ■

09.獨立交易原則 ■

10.納稅義務人 ■

11.自行申報&匯算清繳情形 ■

12.納稅申報流程 ■

13.多部門協作 ■

14.計量單位、手續費 ■

1定義

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實施條例第二條)

√ 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實施條例第二條)

√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實施條例第三條)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實施條例第四條)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條)

2所得類別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 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實施條例第六條)

(二)勞務報酬所得;

√ 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實施條例第六條)

(三)稿酬所得;

√ 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實施條例第六條)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實施條例第六條)

(五)經營所得;

√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 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 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 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實施條例第六條)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實施條例第六條)

(七)財產租賃所得;

√ 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實施條例第六條)

(八)財產轉讓所得;

√ 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實施條例第六條)

(九)偶然所得。

√ 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實施條例第六條)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3稅率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 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實施條例第七條)

4應納稅所得額

√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1)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2)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3)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實施條例第八條)

5減免稅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 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 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實施條例第九條)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 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實施條例第十條)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 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 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 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實施條例第十二條)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6計算及扣除項目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個稅法第六條第三款)

√ 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個稅法第六條第三款)

√ 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

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個稅法第六條第二款)

√ 「每次」的確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 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准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每次」的確定: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財產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建築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3)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4)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憑證,或不能按上述方法確定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財產原值。

√ 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每次」的確定:

(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 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納稅。(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7公益捐贈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

√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8國際抵免

第七條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並

計算應納稅額;

√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 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並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 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居民個人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稅稅額的限額(以下簡稱抵免限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來源於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的綜合所得抵免限額、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額之和,為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

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於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余額中補扣。

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 居民個人申請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9獨立交易原則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 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申報期最後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稅款納稅申報期滿次日起至補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加收。納稅人在補繳稅款期限屆滿前補繳稅款的,利息加收至補繳稅款之日。(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10納稅義務人

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 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11自行申報&匯算清繳情形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4)納稅人申請退稅。

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銀行賬戶,並在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

(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12納稅申報流程

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 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

√ 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在匯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息,減除專項附加扣除。

(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 納稅人可以委託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信息。

√ 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所得、扣繳稅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扣繳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保存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資料。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抽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的,應當責令改正並通知扣繳義務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懲戒。

(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提供的匯算清繳信息有錯誤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其更正;納稅人更正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辦理退稅。

√ 扣繳義務人未將扣繳的稅款解繳入庫的,不影響納稅人按照規定申請退稅,稅務機關應當憑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辦理退稅。

(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13多部門協作

第十五條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金融賬戶信息。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14計量單位、手續費

第十六條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按照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 所得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按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後辦理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第十七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

√ 稅務機關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應當填開退還書;扣繳義務人憑退還書,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手續。(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十八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貳』 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是什麼

法律分析:個人所得稅中是個人生產、經營活動的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工資范圍在1-5000元之間的,包括5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0%、工資范圍在5000-8000元之間的,包括8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工資范圍在8000-17000元之間的,包括17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0%、工資范圍在17000-30000元之間的,包括30000元,適純灶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工資范圍在30000-40000元之間的,包括40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5%、工資范圍在40000-60000元之間的,包括60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0%、工資范圍在60000-85000元之間的,包歲褲慧括85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5%、工資范圍在85000元以上的,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4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乎答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叄』 個人所得稅其他包括哪些

個人所得稅包含以下:
(1)工資、薪金所得。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中稅法允許的其他扣除指的是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 住房公積金 等可以在計算年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專項附加扣除指的是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准為5000元每個月,即以每年六萬元的費用用於個人所得稅項目的減除,而個人所得稅的減除費用標准由國家稅務局按照地區的經濟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其中個人所得稅是主要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徵收的一種所得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一種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知碼),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鏈埋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搭喚哪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肆』 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包括哪些

法律主觀:

你好,個人所得稅可以扣除的費用如下: 工資薪金稅目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有: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後為應納稅所得額。另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准1300元。即: (一)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二)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悉輪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即個人領取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津貼和補貼。 (1)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 (2)符合稅法規定的差旅費津貼和誤餐補貼。 差旅森鉛費津貼、誤餐補助只允許在國家財政規定的范圍內,超過部分也是要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2號)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准領取的誤餐費。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補充養老保險金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3)通訊補助的扣除標准各地不一,總體上來講,標准之內的可以據實扣除,超出標準的應並入工薪所得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睜春信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