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研發費用資本化的五個條件
研發費用資本化的五個條件如下:
1、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企業應該能夠說明其開發無形資產的目的。
3、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5、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研發費用資本化是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證明符合無形資產條件的資本化支出。對於資本化支出部分,則等到該無形資產道到預定用途孫鍵時,才將其轉入「無形資產賬戶」。
研發費用全部則老巧資本化即將研發費用在發生期內歸含高集起來,等到開發成功取得收益時開始予以攤銷,這種做法假定企業在連續幾年之內存在著若干研究開發項目,其中總有些項目可以獲得成功的收益,因而將其與費用配比。
㈡ 新產品的研發費用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計入研發支出科目核算。
若開發階段發生的相關支出不滿足資本化條件: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貸:原材料
應付職工薪酬
銀行存款
若開發階段發生的相關支出同時滿足資本化的五個條件,即可進行資本化:
借: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貸:原材料
應付職工薪酬
銀行存款
(2)企業如何通過研發費用轉移資產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第三條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准:
(一)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並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於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二)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第四條 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企業在判斷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時,應當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可能存在的各種經濟因素作出合理估計,並且應當有明確證據支持。
第六條 企業無形項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應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一)符合本准則規定的確認條件、構成無形資產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中取得的、不能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構成購買日確認的商譽的部分。
第七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
研究是指為獲取並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
開發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於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
第八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三)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五)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條 企業取得的已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正在進行中的研究開發項目,在取得後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本准則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㈢ 什麼時候將研發支出轉成「無形資產」
企業申請到相關專利權,已經達到預定用途,所以三月份應該轉入無形資產。內部開發無形資產的成本僅包括在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時點至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總和。
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無形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帳款、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專利權、商標權等,因為它們沒有物質實體,而是表現為某種法定權利或技術。但是,會計上通常將無形資產作狹義的理解,即將專利權、商標權等稱為無形資產。
(3)企業如何通過研發費用轉移資產擴展閱讀:
無形資產包括社會無形資產和自然無形資產,其中社會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自然無形資產包括不具實體物質形態的天然氣等自然資源等
1、專利權:是指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授予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在法定期限內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
2、非專利技術:也稱專有技術,是指不為外界所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採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護的,可以帶來經濟效益的各種技術和訣竅。
3、商標權:是指專門在某類指定的商品或產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稱或圖案的權利。
4、著作權:製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
5、特許權:又稱經營特許權,專營權,指企業在某一地區經營或銷售某種特定商品的權利或是一家企業接受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技術秘密等的權利。
6、土地使用權:指國家准許某企業在一定期間內對國有土地享有開發,利用,經營的權利。
7、商業秘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