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仲裁律師費用收取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1.一般勞動仲裁的訴訟是根據額度的大小來計算的,涉及到財產種類的收費一般都是一萬元以下的,收取的1000元-2000元,超過一萬元的不到十萬元的是按照5%-6%收取計超過算的,這種方式要求當事人先繳納一定的代理費,即使是官司輸了,費用也是退不了的。
2.辦理設計財產關系的法律案子,律師事務所經過委託人的協議同意,這樣可以實行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收取的費用是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的標准額度的30%,這種付費方式,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共擔風險,如果官司輸了,代理費就不用支付。
3.上述的費用僅為律師收取的代理費,在仲裁中花費的其他代理費,如交通費、郵寄費、住宿費等費用,不論官司輸贏,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