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研發人員如何界定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企業為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1)研發費用研發人員怎麼定義擴展閱讀
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試制產品檢驗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以及與研發直接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等納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同時放寬原有政策中要求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等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限制。
2017年11月,為進一步做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切實解決政策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聚焦研發費用歸集范圍,完善和明確了部分研發費用掌握口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