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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人費用按什麼承擔

發布時間: 2023-08-27 01:15:45

『壹』 職業病治療費用誰出

法律分析:單位應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給予適當崗位津貼。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單位沒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如因職業病傷殘及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按照的規定,只有在職業病職工工傷醫療期滿,沒傷殘等級或部分喪勞的,單位才可終止合同。大部分喪勞的只有在職工主動提出的情形下方可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六十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