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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合作醫療報費用怎麼報

發布時間: 2023-08-27 05:21:48

A. 糖尿病醫保報銷政策

糖尿病的醫保報銷比例政策為:
1、如果去鎮衛生院就醫,報銷比例是60%,
2、如果去二級醫院,報銷比例是40%,
3、如果去三級醫院,報銷比例是30%。
4、如果住院醫療費用一次性或全年累計應報醫療費高於5000元的要分段進行報銷,醫療花費在5001-10000元可報銷的比例為65%,在10001-18000元可報銷的比例為70%。
需要說明的是,現有的居民門診統籌政策不變,確保群眾待遇水平不降低。高血壓、糖尿病,「兩病」患者並發合並症的,達到門診慢性病條件的,可及時申請門診慢性病待遇,兩種待遇不能同時享受。
由上可知,糖尿病住院報銷的比例,是不一定的。糖尿病屬於一種慢性疾病,主要是看血糖控制的好壞,以及並發症的情況,主要還是需要在飲食上調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B. 治療糖尿病,能報銷嗎該怎麼辦

治療糖尿病可以報銷的,首先需要到醫院前台提交醫保卡,其次是在住院期間搜集對應的費用清單,再者是出院的時候只需要支付總醫療費用報銷後剩餘的費用,需要從以下三方面來闡述分析具體應該怎麼處理。

一、需要到醫院前台提交醫保卡

首先當事人因為糖尿病的原因而住院,住院的時候需要將自身的醫保卡提交給醫院的前台工作人員,這樣子做的好處在於前台的工作人員會將對應的醫保卡信息傳遞到對應的社保局,然後接入到數字化系統,使得當事人在住院期間可以先治療而後再報銷的方式來更安心的接受醫院對於自身所提供的針對性治療。

治療糖尿病,報銷的注意事項:

可以提供自身的電子醫保卡或者直至醫保卡到前台的工作人員處,那麼就可以享受先就醫後付款的服務,出院的時候一並報銷。

C. 糖尿病費用可以報銷嗎

一、辦理:

糖尿病患者的三個條件:

1、空腹血糖>7.0MMOL/L,餐後二小時血糖>11.1MMOL/L

2、有長期服用降糖葯或胰島素治療的病歷記錄

3、合並有心,腦,腎,神經病變及糖尿病足等一項以上嚴重並發症

二、申報材料:

1、醫院診斷證明書(需註明有上述至少一項並發症)及相關病歷,醫院檢查報告單(以上材料由醫院出具)

2、戶口本,身份證,新農合醫療證及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張(以上材料由本人出具)

三、申報流程:

符合要求的糖尿病患者可持申報材料到鄉鎮衛生院申報」門診大病醫療卡"

四、報銷標准

1、門診醫保補償:

村衛生室及村中心衛生室就診報銷60%,每次就診處方葯費限額10元,衛生院醫生臨時補液處方葯費限額50元。

鎮衛生院就診報銷4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葯費限額100元。

二級醫院就診報銷3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葯費限額200元。

三級醫院就診報銷2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葯費限額200元。

中葯發票附上處方每貼限額1元。

鎮級合作醫療門診補償年限額5000元。

2、住院補償:

報銷范圍:

A、葯費:輔助檢查:心腦電圖、X光透視、拍片、化驗、理療、針灸、CT、核磁共振等各項檢查費,限額200元;手術費(參照國家標准,超過1000元的按1000元報銷)。

B、60周歲以上老人在衛生院住院,治療費和護理費每天補償10元,限額200元。

3、報銷比例:鎮衛生院報銷60%;二級醫院報銷40%;三級醫院報銷30%。

4、報銷程序:

參保者出院後,將經患者本人簽字或蓋章的住院發票、出院記錄、費用清單、轉診證明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或戶籍證明繳本鄉鎮合管所,經審核後集中統一送交市醫保業務管理中心。

D. 2021糖尿病醫保報銷政策

2021年糖尿病醫保報銷政策具體如下:
1、以二級及以下醫保定點公立醫療機構為依託,對保障對象門診發生的降血壓、降血糖葯品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
2、政策范圍內統籌基金報銷比例為50%,不設起付線;
3、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高血壓為225元/年/人,糖尿病為375元/年/人;
4、對同時患有「兩病」的保障對象,分別享受相應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