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銷售一批白酒其中所收取的運費是否需要繳納消費稅
銷售一批白酒其中所收取的運費需要繳納消費稅。
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運費應當計入銷售額,繳納消費稅。消費稅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消費稅條例細則,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消費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徵收的稅項,徵收環節單一,多數在生產或進口環節繳納。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是稅制改革在流轉稅中新設置的一個稅種。消費稅是價內稅,作為產品價格的一部分存在,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批發和進口相關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稅,屬於流轉稅的范疇。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部分消費品再徵收一道消費稅,目的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一)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二)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三)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四)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