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價外費用包括哪些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價外費用,根據賬務處理要求分為兩三類:
1、不記入企業收入。
2、不計入收入,但應計繳增值稅。
3、應該記入收入。
對鎖售方,通賞列入發票總金額;其會計處理是: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想關科縣)。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其他應付款、財務費用、銷售費用、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等)。
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即符合規定的價外費用,應以不含稅金額計入收入或者沖減相應費用。同時計征銷項稅。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按此規定,物業公司收取的水電費,視為代委託方(自來水公司、供電局)收取款項並由委託方以其自身名義開具發票給業主或者租戶。
目前這一規定存在的操作難點是「代收容易出票難」,物業公司代收很方便,但是水電企業去很難實現將發票開給業主或者租戶,主要是因為水表或者電表的登記人與實際使用水電的消費主體不一定一致,而且還有不少電表水表按照門牌號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