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總承包管理費取費標准
總承包管理費取費標准包括:
1、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
2、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3、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10%,施工現場津貼標准比照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標准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第十六條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㈡ 工程總包管理費規定
法律分析:1、分包管理費: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發包給專業施工單位或勞務施工單位,以及專業施工單位自行將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扮薯包給勞務施工單位時應付給總包單位的工程管理費用。
2、總包服務費:凡分包方在施工現場需使用總承包方提供的水電、道路、腳手架、垂直運輸機械等,按有償服務的原則,總包向分包收取服務費,其標准可按分包總造價(不含設備費)的2%,由總分包雙方協商議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三條備缺握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仿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二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 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 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