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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欠修車費用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3-09-11 00:45:03

Ⅰ 修車拖欠修理費怎麼辦

法律分析:修車拖欠修理費,如果車還在你修理廠你可依法行使留置權。如果車不在,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申請查封對方的財產,主張侵權賠償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Ⅱ 欠修車費不還要怎麼辦

欠修車費不還方法如下:
1、可以先協商處理,要求對方還錢;
2、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支付欠款,協商不一致的,可以收集好欠條等證據,寫好起訴狀,向法院起訴。債務應當清償;
3、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去法院起訴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1、起訴書;
2、證據材料;
3、原告身份證以及證明被告的資料;
4、如委託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託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託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Ⅲ 有個貨車車主我給他修車欠我3000修理費耍賴不給,我該怎麼辦有欠條,就是賴著不給

實在不給的,建議向法院請求支付令,不成的可以起訴。
單純從訴訟費用上來講,低於一萬元以下的訴訟,如果不請律師、自己的誤工費又不高的情況下,訴訟本身的費用是很低的,如果確實能夠勝訴並得到賠償,那麼一般是值得的。給別人修車,要做好相關的記錄,如果能夠證明存在服務關系的,勝訴概率很高。
法律分析
具體而言,在數額較低的金錢糾紛發生時,當事人可以先選擇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再請求國家強制力介入。
請求介入,也可以通過請求法院出具支付令的形式進行,若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義務且不提出異議,則支付令生效。支付令生效後,對方如果依然不履行還款義務的,一般將會被認定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限制高消費,因此對方如果認為自己不需要履行債務的,一般會提出異議,進入訴訟程序,此時才進入到訴訟程序當中。
小額標的的民事糾紛通常適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在訴訟前依然會對雙方進行調解,實在調解不成的才會進入訴訟,判決生效以後,可能還面臨執行問題,因此當事人若有需求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對方的財產。
以提問中的3000元為例,計算上述費用:
①申請支付令的,需要交納17元;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需要交納50元;③進入訴訟的,案件受理費為50元,達成調解或者一方撤訴的,案件受理費為25元;④當事人自身的誤工費和差旅費一般也不是由敗訴方承擔的,進行訴訟本身可能會產生費用,屬於自己承擔的領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准交納: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