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哪位業內人士知道目前投資開發礦山一般需要多少錢包括哪些方面的費用
幾千萬至幾億元不等。這要看多大的規模、礦山類型、位置、取得方式等。主要是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建設期投資、新增固定資產投資、流動資金等等。不針對具體項目說不清楚。
礦山投資,資金實力較強,可以在地勘院買個探采礦權,自己組建實體開采,風險大,收益高,因為目前肯出讓礦權的9成都是資源不太好的,人為的把報告做得好。要找明白人給看才行。另一種合作方式就是入股實體礦業,不參與生產和管理,拿分紅。一般的新建礦山,基建期三年左右,達產穩產期三年左右,3-6年左右收回投資,回報率約3成吧。收益兌現?資源賣了就是錢啊。
投資預算:主要是買礦山花的錢和投資設備花的錢,這是投資。效益:包括每月的收入和每月的開支,兩者之差是月利潤。用年利潤除以投資總額就是投資回報率。如果是100%,就是說一年即可收回投資。基本上就是這樣~
為減少風險,建議你作如下選擇:
1、查看對方商業計劃書?審查其開發設想的可行性;
2、查看有否取得開采資質?比如合夥協議、開發協議、使用權協議、許可證等等;
3、設定合理期限的借款,取得對方提供的足額抵押或質押擔保、或可靠的人格保證;
4、根據對方資金使用情況和礦山推進進度,若的確存在比較理想的投資收益可信度,可在借款到期前重訂協議,將借款調整為債轉股性質,依法登記享受相關股東待遇。
認識一位砂石廠負責人,從他面帶笑容的介紹中能看出,生意好的沒話說,據了解,他在2018年底從其他老闆手中買了一個石礦的「四年開采權」,也是說這四年內,他可以憑借自己的能力開采,多少都算自己的,三年後老闆收回。砂石廠負責人花了6000萬買了該礦山開采權,同時又投資了四千萬建了砂石廠,包括礦山碎石設備、制砂設備、運輸車、場地修建等(該項目屬於大型礦山碎石生產線,一般的小型百十萬可以)。
歷經六個月的時間,場地完工,設備安裝緒,可進入生產狀態,三年減去這半年,時間緊任務重,有人問石礦開采一年能賺多少錢?投資成本能撈回來嗎?砂石廠年產達500萬噸砂石骨料,根據市場統計當地砂石均價在80元/噸,生產一噸砂石成本在20元/噸左右,一噸的凈利潤有60元。
三年總利潤:30(個月)*(5000000/12)*60=750000000
一年能賺多少:30個月7個多億,一年可達2億多
B. 基建會計中建設單位管理費包括哪些內容
建設單位管理費的內容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
建設單位管理費的這些費用,雖然計入交付使用財產成本,構成基本建設投資完成額,但本身不直接構成固定資產,只能有助於固定資產形成。為了核算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發生和分攤情況,應在「待攤投資」帳戶下,按照它的費用項目設置多欄式二級明細帳組織核算。
(2)礦山基建費用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行政事業單位的單位建設管理費
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總額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經批準的動態投資,不含項目建設管理費)扣除土地徵用、遷移補償等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權而發生的費用為基數分檔計算。
建設地點分散、點多面廣、建設工期長以及使用新技術、新工藝等的項目,項目建設管理費確需超過開支標準的,中央級項目,應當事前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報財政部備案,未經批準的,超標准發生的項目建設管理費由項目建設單位用自有資金彌補。
C. 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徵收范圍
1.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指哪些收入?
答:我省目前在征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包括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礦業權出讓收益。
2.什麼情況下需要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和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入?
答: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9〕74號)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均須按規定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和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入。
3.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入標准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
的通知》(財建〔2003〕530號)第五條規定:
(一)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 100 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 100 元,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 500 元。
(二)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
4.礦業權出讓收益標准如何確定?
答:根據《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招標、拍賣、掛牌的結果確定;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
5.劃轉後如何申報繳費?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9號)規定礦產資源專項收入以礦產資源所在地稅務機關為徵收機關。探礦權、采礦權范圍等跨行政區域或行政區域不明確的,按照審批或登記部門在審批、登記時指定的屬地確定徵收機關。
繳費人按照劃撥決定書、出讓合同等文書規定的繳款期限和金額,通過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或政務服務大廳稅務窗口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繳費人使用 《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申報繳納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繳款成功後,稅務部門向繳費人提供財政部統一監 (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繳費人憑非稅收入票據辦理相應權證。
6.完成繳費後如何取得票證?
答:繳費人通過海南省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或政務服務大廳稅務窗口完成繳費後,可登錄海南省電子稅務局自行列印或在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政務服務大廳稅務窗口列印《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
7.如何辦理退費業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9號)第五條規定,資金入庫後需要辦理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庫的,繳費人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
8.逾期不繳納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處罰是什麼?
答: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
的通知》(財建〔2003〕530號)第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及時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在 30 日內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 2‰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
根據《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礦業權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縣級以上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徵收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將相關信息納入企業誠信系統。加收的滯納金應當不超過欠繳金額本金。
9.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減免礦產資源專項收入
答: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礦權人提出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的減免辦法審查批准,可以減繳、免繳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一)國家鼓勵勘查的礦種;(二)國家鼓勵勘查的區域;(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礦權人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的減免辦法審查批准,可以減繳。免繳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一)開采邊遠貧困地區的礦產資源的;(二)開采國家緊缺的礦種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礦山企業嚴重虧損或者停產的;(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關於印發
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174號)第三條規定,在我國西部地區、國務院確定的邊遠貧困地區和海域從事符合下列條件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可以依照本規定申請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的減免:(一)國家緊缺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二)大中型礦山企業為尋找接替資源申請的勘查、開發;(三)運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綜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難選冶的礦產資源開發及老礦區尾礦利用)礦產資源開發;(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況。
國家緊缺礦產資源由國土資源部確定並發布。
根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關於印發
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174號)第四條規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的減免按以下幅度審批。(一)探礦權使用費:第一個勘查年度可以免繳,第二至第三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 50%;第四至第七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 25%。(二)采礦權使用費:礦山基建期和礦山投產第一年可以免繳,礦山投產第二至第三年可以減繳 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減繳 25%;礦山閉坑當年可以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