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跨年發票如何處理四種情況總結全了...
跨年發票處理如下:
第一種情況:應在年終結賬時,在無附件的情況下,按照發票金額確認成本、費用。取得發票後,將相應發票作為附件補充至原記賬憑證,並在收到發票當期確認進項稅(可抵扣的慎州專用發票)。在次年匯算清繳前取得相應發票的:可以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
第二種情況:在年終結賬時,應按預計金額確認相應的成本、費用。在收到發票後,根據實際發生金額,對原預計金額進行調整。如果取得的發票與預計金額存在差額,取得發票的時點發生在出具財務報告前,應調整當年的賬務和財務報表,取得發票的時點如發生在財務報告後,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差錯更正,但是進項稅應計入取得發票的當期。
跨年發票埋岩的四種情況
1、是上年度發生的成本、費用,在上年度已經開具了發票,由於某些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收到彎孝御發票。
2、是上年度發生的成本、費用,由於種種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發票的項目欄填寫的仍是上年發生的費用。
3、是上年度發生的成本、費用,到次年才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但發票的項目欄只填寫相關的費用內容,並沒有註明費用的所屬期,很容易混淆為次年的費用。
4、是上年采購的資產,到次年才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該資產並沒有在本年消耗。
② 跨年發票所得稅怎麼算
對於跨年度的發票,需要區分多種情況,
只有其支出會直接影響當年度的損益(應納稅所得額)的,才考慮當年的稅前扣除問題。
1、支出不影響當年損益的比如,12月31日支付次年一季度的房租,雖然在當年度沒有收到發票,但是也不影響當年度的損益。只有後續年度取得發票,甚至後續年度的匯算清繳結束前(第三年的5月31日)取得發票,都是可以依法稅前扣除的。同樣的,屬於預付性質的支出,只要不影響當年度損益,在當年度就可以不用考慮。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者行亂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支出屬於工程款項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帶鍵稅基礎,待取得發票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因此,對於屬於工程款項的,只要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取得的就不影響稅前扣除。
3、支出款項屬於當年的成本費用支出。在當年沒有取得有效憑證,不影響會計核算,會計核算應按照經濟業務實質進行會計核算,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按照會計核算暫時申報,但應該次年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發票等有效憑證。如果沒有在次年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有效憑證,當年不得稅前扣除;在實際取得有效憑證後,可以依法追補扣除,追首檔補期限最長5年。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第六條規定: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需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發布)第六條規定: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發布)第十七條規定:
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③ 跨年發票如何處理四種情況總結全了...
每到年初,跨年發票問題總困擾著許多財會人員。跨年發票和支出,常常與稅前扣除、各類報表、預決算、年初計劃等工作交織在一起,易忙中出錯。本文通過梳理三類跨年發票,給讀者提供一些處理思路,減少涉稅風險。
跨年發票,即發票開具時間為上一年度,而支付、報銷、做賬卻在次年。細數跨年發票,主要涉及預付款、存貨及固定資產和成本費用等三類發票。
01
預付款類
此類跨年發票,為銷售方或提供服務方預收款項時,因對方提出需要發票而開具。因為,根據發票的開具規則,在銷售方或服務提供方在預收款時提出開具的發票的要求是合規的。
例如,某建築公司為一企業提供建築服務,企業與建築公司簽訂合同,採取預收款方式。假如企業在2021年12月底前支付給建築公司500萬元,建築公司也在2021年12月31日開具了發票,企業2022年1月收到發票,該發票可在2022年1月入賬,並在2022年度進行稅前扣除。但建築公司納稅義務時間應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規定,如果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而以開具發票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前提,是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
02
存貨及固定資產類
對於存貨,即使收到發票也並不意味著馬上可以稅前扣除,因為存貨須經過入庫、領用、生產、銷售等環節後才可以在稅前扣除。如果發票是上年開具,但存貨在次年才完成入庫等程序,發票可在次年入賬。
例如,企業在2021年12月31日收到一批材料,發票隨貨收到,該批貨物於2022年1月15日驗收入庫。此時,發票可在2022年度入賬,無須納稅調整。同樣道理,企業購置固定資產、不動產等,因驗收、安裝等原因,發票可跨年入賬。
03
成本費毀顫用類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法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賀和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明確,企業發生支出,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5月31日)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企業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用作補充流動資金,借款本金1000萬元,借款期限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利率10%(未超過同期同類金融企業貸款利率標准),借款期滿一次性還本付息1300萬元。
如果甲公司辦理2019年、2020年企業所得稅匯繳時,財務費用中列支了100萬元利息,既沒支付,也沒取得發票。雖然甲公司發生的利息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但由於沒有實際支付,也沒有取得乙公司的發票,因此2019年、2020年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如果2022年5月31日前取得了發票,甲公司2019年、2020年利息支出已自行納稅調增。這種情況,稅務檢查發現時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在2022年取得發票時,全額扣除利息支出300萬元;二是回歸到利息支出的發生纖拍敗年度扣除。
如果2022年5月31日前未取得發票,稅務部門發現甲公司辦理2019年、2020年、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已自行申報扣除未作納稅調增處理,應當書面通知企業60日內補開發票,若能夠在60日內取得補開發票,不作納稅調增;反之,若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仍未取得補開發票,2019年、2020年、2021年均需調增,調增後即便是在五年追補期內取得補開發票,也不得追補扣除。
如果2022年5月31日前未取得發票(不是經稅務檢查發現),則企業自行追補調增後,若能夠在稅款追補期限內取得補開發票,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即2019年、2020年、2021年的追補期分別是2020年~2024年、2021年~2025年、2022年~2026年。因此,如果2024年12月31日前能夠取得補開發票,2019年度允許追補扣除,此後即便取得補開發票,也不得追補扣除。2020年、2021年的稅務處理依此類推。
綜合分析
綜合上述跨年發票的各種問題,為減少涉稅風險,筆者給財務人員提供以下處理思路:
(一)屬於當年的成本費用。如果企業簽訂了合同,且支付了相關款項,在支付款項時估計當年年底前收不到發票,可不掛往來賬,直接計入相關費用。如果發票開具時間是次年,補追扣除是一個辦法,但有些繁瑣。筆者建議,可做如下處理:將相關款項在當年發生時直接計入相關費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發票,可直接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予以扣除。若次年5月31前仍未收到發票,只能進行納稅調整然後等收到發票時再補追扣除(不得超過5年)。
(二)屬於當年耗用、銷售等存貨。對於購進的存貨,不管是否有發票,按正常程序辦理驗收入庫手續,然後領用、銷售,月底正常辦理存貨的成本結轉。月底或年底,還未收到進貨發票,按暫估入庫處理;次年5月31日前收到發票可稅前扣除,如果未收到發票應做納稅調整。
(三)屬於當年購置的固定資產。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因此,不管購置的固定資產是否有發票,按照會計准則辦理,對固定資產暫估入賬後計提折舊,然後進行稅前扣除。
另外,如果存在上一年發生的費用同時開具了發票,但報賬時間和付款時間卻在次年的情形,如銷售人員2021年12月出差,直到2022年1月才報銷差旅費。對這種情況,應盡可能要求相關人員在年底前報賬,如果不能報賬,應根據預估金額確認相關費用和負債,在2022年報賬時再沖減相關負債和調整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