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產強制執行費用由哪方承擔
一、房產強制執行費用由哪方承擔
1、強制執行拍賣一處房產的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是被執行方承擔
(1)若是提出鑒定、評估、檢驗等支出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
(2)若是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費用為雙方協商之後共同承擔,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決。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
債權人應預交申請執行費用而不預交的,並非是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之一。強制執行是債權人申請執行人按照執行依據,申請設在人民法院內部的執行機構對債務人被執行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的債務要求。
二、強制執行費用由哪些標准
強制執行的費用如下
1、申請強制執行金額、價額在10000元以下的,每件需繳納50元;
2、申請強制執行金額、價額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需按照1.5%繳納;
3、申請強制執行金額、價額超過50萬元-500萬元的部分,需按照1%繳納;
4、申請強制執行金額、價額超過500萬元-1000萬元的部分,需按照0.5%繳納;
5、申請強制執行金額、價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需按照0.1%繳納;
6、申請強制執行沒有執行數目、價額的,每件需繳納50元-500元的費用。
B. 申請強制執行後查封房產,需要原告繳納什麼費用有多少
申請強制執行後查封房產,不需要原告繳納費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費一般是被執行人交,申請方如果自願也可以。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如果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託、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為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執行效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為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系的,則無需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C. 法院拍賣房產執行費怎麼收
法律分析:法院拍賣房產執行費交納標准如下: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准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