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重要成本預提的問題
原制度規定的預提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成本費用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如借款利息、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和固定資產修理費等。
(一)借款利息
新准則應用指南規定,通過設置「應付利息」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企業債券等應支付的利息。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長期借款——利息調整」、「吸收存款——利息調整」等科目。實際支付利息時,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預提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租金和保險費
根據對待攤費用中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的分析可以得知,新准則及其應用指南不再對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進行預提,而是在實際發生時根據支出能否資本化分別進行相應的處理。不能資本化的修理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可以資本化的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對於當期應負擔的租金和保險費,也可以不進行預提,等到實際支付租金和保險費時,按支付的金額分別計入有關成本或損益類科目。
所以,你原來的業務用預提費用本身就不合理。
正確的帳務處理如下:
1. 計提外包成本時:
借: 主營業務成本 1,000
貸: 應付賬款 1,000
2. 計提代扣代繳消費稅時:
借: 應付賬款 50
貸: 應交稅金--消費稅 50
3. 支付外包成本時:
借: 應付賬款 950
貸: 銀行存款 950
4. 確認銷售收入時:
借: 應收賬款 1,000
貸: 主營業務收入 1,000
5. 繳納稅金時:
借: 應交稅金--消費稅 50
貸: 銀行存款等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