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打官司的費用是怎麼算的
打官司的費用怎麼算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法院收取的費用:
1、案件受理費;
2、訴訟過程中發生的鑒定費、公告費、評估費、專家費用;(大部分案件中此類費用並不實際發生);說明:該部分費用由起訴方墊付,由敗訴一方實際承擔;
聘請用:律師費通常根據案件標的大小、案件難易程度由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收取;律師費由聘請律師一方承擔,在部分特殊案件中才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一定比例的律師費(如部分國際貿易仲裁案件、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部分特殊人身傷害賠償案件);對於常年顧問單位,律師事務所通常採取5-8折優惠收費;
雜費辦案過程中必定會產生工商查詢、交通、通訊、住宿、復印等雜費;如聘請律師,承辦律師在辦案中所產生的該類費用可憑票據實報實銷或事先與當事人約定包乾的方式;
打官司的流程是怎樣的
1、行政訴訟的主要程序什麼是行政訴訟,通俗的講,就是「民告官」。
行政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一審、二審、審判監督和執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後,進入一審程序。此時,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逗兆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山舉租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同時,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執行。
2、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民事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
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受理、開庭審理、判決,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判決以及再審程序和執行程序。當事人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並決定立案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人民法院受理案答歲件後,在完成審理前的調查、准備工作後,應當按法定程序開庭審理。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按法定程序申請延長。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所作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間上訴於一審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從而引發第二審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定上訴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進行判決、裁定。二審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按照再審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時,如果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於再審案件按原審程序進行審理,因此審理、裁判、宣判期限均按原審程序規定進行。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雙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3、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我國的分為普通程序和特別程序。
普通程序包括立案、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執行程序。特別程序是指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其所以稱為特別程序,意即並非每一刑事案件都須經過這一程序。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接受的報案、控告、舉報或自首及自己發現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判明有無犯罪事實和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並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它是刑事訴訟的開端程序,是大多數刑事案件必須經過的程序。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它的任務主要是:
(1)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號,抓獲犯罪嫌疑人;
(2)制止和預防犯罪;
(3)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衛人民民主專政。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或者自訴人向法院控訴被告人犯罪,要求對被告人進行審判並追究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人民檢察院起訴的稱為公訴,自訴人起訴的稱為自訴。
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進行初次審判的程序。它的職能和任務是:保障通過合法公正的法庭審判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使無罪的人不受刑事懲罰。第二審程序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依法提出的上訴或者抗訴,對下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進行審判的訴訟程序。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從而引發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的任務是對一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進行全面審查和處理,以維護正確的裁判,糾正錯誤的或不合法的裁判,實現刑事訴訟的任務。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國家刑罰執行機關為實現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依法進行的活動。執行的程序則是指上述各機關在進行活動時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方法。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只知道打官司的過程中往往包括了訴訟費、律師費以及一些雜費,而其中律師費用並不是必須要支付的,如果當事人委託了律師的話,那麼才會涉及到律師費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