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專利的費用如何減緩
申請專利費用的減緩的方式:一般情況下,由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向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個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於3500元(年4.2萬元)或企業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等情形存在,經審查屬實的,應當予以批准。
【法律依據】
《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第三條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減繳上述收費: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於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
(二)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的企業;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定。
第四條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或者單位的,減繳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收費的85%。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減繳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收費的70%。
2. 專利申請費用減緩條件及申請流程
《專利申請費用減緩條件及申請流程》
自2016年9月1日起,我國出台了《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為符合條件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提供了專利申請費用減緩的機會。那麼,究竟有哪些條件可以享受這項政策呢?下面就來一一介紹。
一、個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
1. 上年度月均收入譽神彎低於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
2. 無固定工作的,提交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情況證明。
二、企業請求減繳專利收費
1. 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的企業;
2. 提交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請求減繳專利收費
1. 上年度月均收入低於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
2. 無固定工作的,提交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情況證明;
3. 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的企業,提交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四、專利申請費用減緩申請流程
1. 提交專利申請時,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上年度收入情況,並提交相應證慶悶明材料;
2. 專利局審核通過後瞎銷,將減免相關專利申請費用的比例告知申請人或者權利人。
以上就是專利申請費用減緩條件及申請流程的詳細介紹。如果您符合條件,不妨嘗試一下,為自己的創新之路省下一筆開支。廣東問道為你提供服務
3. 專利申請費用減緩辦法
第一條專利費用減緩的種類
1.申請費(其中印刷費、附加費不予減緩)
2.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
3.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4.復審費
5.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3年的年費)
申請專利繳費確有困難的,可以請求專利局減緩上述五種費用,其它各項專利費用均應按規定繳納。第二條專利費用減緩的比例
1.個人請求減緩的最高比例不超過80%。
2.單位請求減緩的最高比例不超過60%。
3.兩個以上的個人(包括兩人)或個人與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請求減緩的最高比例不超過60%。
4.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不予減緩專利費用。第三條專利費用請求減緩的手續
1.申請人請求減緩費用的,應當如實填寫專利申請費用減緩請求書,需有證明文件的還應附具證明文件。
2.個人申請專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況。應同時繳納規定費用的20%。
3.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申請專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填明每個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專利局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情況的證明。應同時繳納規定費用的40%。
4.單位請求減緩專利申請費用的,除應遞交專利申請費用減緩請求書外,還需附具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上級主管部門是指行政主管部門。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不明確的,可以由當地省(市)專利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直屬國家部委的單位,可以由部、委的科技司、局專利管理處出具證明。大專院校可以由國家教委、專利管理處、當地的省(地)教委或省(市)專利管理機關出具證明。應同時繳納規定費用的40%。
5.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中,應當說明請求減緩的單位是企業、事業還是機關、團體,是企業的應當說明盈虧情況,非企業的應當說明其經濟困難情況。
6.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可以一並請求減緩上述五種費用。提出專利申請之後只能請求減緩除申請費外的尚未到期的費用,但該請求最遲應當在有關費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之前提出。第四條專利費用請求減緩的審批
1.專利費用減緩請求書由中國專利局審批後生效,費用減緩請求書填寫不符合規定或者未提供有關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2.專利費用減緩請求未被批準的,應當在接到專利局通知之後,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按規定數額繳納或補足費用。在請求批准以後,專利局又發現問題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證明,並根據情況作出新的審批決定。
3.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應當在其發明創造取得經濟收益或者有其他經濟收入後補繳所應緩繳的各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