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樣計算醫療費
醫院是怎樣計算 醫療費 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塵棗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 證據 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 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 一審 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根據上述規定,醫療費的計算主要是以「必須」為其標准。所謂必須,解釋上應當以合理支付為必要。受害人在什麼情況下花費的醫療費構成合理,為事實問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例如, 交通事故 受害人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葯品、超過醫療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知襲定醫院以外多處就醫、治療非交通事故損傷或疾病所花費的 醫療費用 ,便不在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的醫療費范疇內。醫療費支出的憑據,應為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在沒有這樣醫院的地區,如需緊急搶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派猛拆治療輕微創傷,也可以是其他醫療單位的醫療收費單據。交通事故結案後,如果受害人的身體尚待康復而需要進行繼續治療的,致害人還應當根據確需治療的實際情況賠償必需的費用。其程度的確定主要由醫院的醫生來證明,應有相關醫生出具相關的證明。根據醫院診療的一般情況,醫療費主要由診療費、醫葯費、住院費等幾項費用構成。 其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 賠償金 額 = 診療費 + 醫葯費 + 住院費 + 其他
㈡ 醫保住院費用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結算程序:1、定點醫療機構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出院患者的費用結算單、住院結算單及有關資料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作為每月預撥及年終決算的依據;2、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預撥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統籌費用;3、經認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參保人員應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發生的醫葯費用直接記帳,即時結算。4、急診結算程序: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到市內非定點的醫療機構及異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墊付,急診搶救終結後,憑醫院急診病歷、檢查、化驗報告單、發票、詳細的醫療收費清單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第四條 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機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並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各級財政預算解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