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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後交的費用是什麼費

發布時間: 2023-10-15 21:40:17

A. 收到執行通知書以後雙方和解還用交執行費嗎

要繳納執行費,因為這是國家規定的必須要繳納的一項費用。
如果國家規定不需要繳納的話當然不會收取,既然你在法院立了案,即使是你們雙激運派方私下達成和解,那麼該說的還是要收。執行和解是在法院執行人員採取執行措施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的行為,沒有執行就不需要交納執行費用,但要交納申請費用。
申請強制執行的必備材料:
1、執行申請書。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2、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3、執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賀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4、申請人不能親自到法院申請執行,需委託代理人代為其申請執行的,應出具授權委託書。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悄消由人民法院決定。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B. 執行和解後需要繳納執行費嗎

執行在民事訴訟中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法院生效判決書不執行的,民事訴訟就沒有意義,而執行難是民事訴訟存在的普遍問題,執行和解是在法院執行人員採取執行措施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的行為,沒有執行就不需要交納執行費用,但要交納申請費用。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執行和解後需要繳納執行費嗎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和解是在法院執行人員採取執行措施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的行為,沒有執行就不需要交納執行費用,但要交納申請費用。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卜悔哪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復議
型碼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前脊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和解是在法院執行人員採取執行措施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的行為,沒有執行就不需要交納執行費用,但要交納申請費用。

C. 執行中雙方和解執行費怎麼交

法院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和解還要交執行費。

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准交納:

(一)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於五百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D. 執行中雙方和解執行費怎麼交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需要交納訴訟費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用、執行費用等,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不需要交納執行費用,但要交納申請費用,申請費用負擔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決定。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執行費和解後執行費是如何規定的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不需要交納執行費用,但要交納申請費用,申請費用負擔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決定。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二、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是否有期限限制
按照法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以分為五類情況,在這五種情況下,不同的主體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不同的法律文書分別有不同的法定期限。
1、海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判文書的期限是180天,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2、海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生效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3、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人或者繼承人、權利承受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的在3個月內提出。
4、公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判文書的期限是1年,計算方法與海關作為申請人時相同。
5、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期限是180天。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不需要交納執行費用,但要交納申請費用,申請費用負擔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決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華律網進行法律問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