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
法律分析: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規定的是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等企業。
法律依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Ⅱ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新標准
安全生產費相關規定:
一、核算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核算原則: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友襲、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安全費用定義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三、與原規定的變化。一是擴大了政策的適用范圍,二是提高了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准,三是擴大並細化了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計提依據。工業製造以上年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侍洞累退方式按照分段標准逐月提取。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礦山工程為2.5%;
(二)房屋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好談兄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集中管理:集中管理的安全費用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則,收取的總額不超過股份公司本級或各集團公司本級實際開支的金額。股份公司集中管理的安全費用總額不超過所屬單位上年提取的年度安全費用總額的1‰,各集團公司集中管理的安全費用總額不超過所屬單位上年提取的年度安全費用總額的3%。
五、專項儲備披露
總分包單位需要按照凈額填寫發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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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准
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取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礦山(井巷)工程為2.5%;
(二)電力工喚褲坦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建築施工企業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建築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從事土木工程、和桐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建築施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建築施工安全標准,購置施工安全防護用具、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項目計取、確保需要、企業統籌、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安全生產費用的計取
安全生產費用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已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中聲明廢止)規定,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取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礦山(井巷)工程為2.5%;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在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規費中單列,並按照規費的計算規定計取。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工程類別測定並公布安全生產費率,但不得低於本規定第五條的提取標准。
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主管部門測定的相應費率,確定安全生產費用。
依法進行工程招標投標的建設項目,招標方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並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方未按本規定單獨報價的,按廢標處理。
投標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單列的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和主管部門測定的安全生產費率單獨報價,不得刪減。
招標方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生產增加項目清單。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准規范,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對工程安全生產增加項目單獨報價。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五條 安全生產費用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已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中聲明廢止)規定,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取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礦山(井巷)工程為2.5%;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純頌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Ⅳ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准
【法律分析】: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准: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百分之四提取;2、營業收入超過一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提取;3、營業收入超過一億元至十億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點二提取;4、營業收入超過十億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點二提取。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