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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售後三包費用怎麼算

發布時間: 2023-11-07 04:56:30

㈠ 農機三包新規定

農機三包新規定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是國家為了保證商品質量而做的規定。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承擔「三包」業務的修理者修理佔用和無維修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機和主要部件,一般主要部件「三包」期大於整機「三包」期。拖拉機整機「三包」有效期:大中型拖拉機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機9個月。主要配件「三包」有效期:大中型拖拉機2年;小型拖拉機1.5年。拖拉機主要部件名稱:內燃機機體、汽缸蓋、飛輪、機架、變速箱箱體、半軸殼體、轉向器殼體、差速器殼體、最終傳動箱箱體、制動轂、牽引板、提升殼體。
聯合收割機(包括玉米收獲機)整機「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年。主要部件名稱:內燃機機體、汽缸蓋、飛輪、機架、變速箱箱體、離合器殼體、轉向機、最終傳動齒輪箱箱體。內燃機整機「三包」有效期:柴油機多缸1年,單缸9個月;汽油機二沖程3個月,四沖程6個月。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柴油機多缸2年,單缸1.5年;汽油機二沖程6個月,四沖程1年。主要部件名稱:機體、汽缸蓋、飛輪。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業機械化,是指運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裝備農業,改善農業生產經營條件,不斷提高農業的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過程。
本法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推進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採取財政支持和實施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經濟有效、保障安全、保護環境的原則,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
第四條 國家引導、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主選擇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其指定的農業機械產品。
第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開展農業機械化科技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培養農業機械化專業人才,推進農業機械化信息服務,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

㈡ 國家新三包規定是什麼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退貨、更換、維修」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保證辦法。需要注意的是三包政策對應的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造成的故障服務。是屬於產品本身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新的三包政策規定三包時間。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㈢ 農機產品質量保修期法律法規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本規定所稱質量問題,是指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農機產品的使用性能不符合產品使用說明中明示的狀況;或者農機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農機產品不符合生產者在農機或其包裝上註明執行的產品標准。質量問題包括:(一)嚴重質量問題,是指農機產品的重要性能嚴重下降,超過有關標准要求或明示的范圍;或者農機產品主要部件報廢或修理費用較高,必須更換的;或者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農機產品自身出現故障影響人身安全的質量問題。(二)一般質量問題,是指除嚴重質量問題外的其他質量問題,包括易損件的質量問題,但不包括農機用戶按照農機產品使用說明書的維修、保養、調整或檢修方法能用隨機工具可以排除的輕度故障。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嚴重質量問題見本規定附件2。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產品用戶(簡稱農機用戶),是指為從事農業生產活動購買、使用農機產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本規定所稱生產者,是指生產、裝配及改裝農機產品的企業。農機產品的供貨商或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承擔相應的三包責任。本規定所稱銷售者,是指以其名義向農機用戶直接交付農機產品並收取貨款、開具購機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者直接向農機用戶銷售農機產品的視同本規定中的銷售者。本規定所稱修理者,是指與生產者或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在 三包有效期 內,為農機用戶提供農機產品維護、修理的單位或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