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麼鑒定醫葯費是否合理
醫療費用包含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用和葯費等費用,這些費用是否成立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可以用拿到的收據到醫院的相關財務部門進行核實,如果發生造假情況,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醫葯治療費用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診斷證明和醫葯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未獲醫務部門批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賠償無關的葯品或者治療其它疾病的,其費用也不予賠償;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19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該解釋首次明確規定了賠償義務人的證明責任,但因為醫療行為與訟爭糾紛的相關性、用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均屬專業性問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72條「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61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1至2名具有專門性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准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
(1)後期醫療費用賠償做什麼鑒定擴展閱讀:
相關賠償:
1、關於醫院選擇問題
(1)《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規定,「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葯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這確定了就近治療的原則。
(2)一律強調必須選擇就近的醫院治療,過於嚴格也不利於對受害者的保護。就近治療是一個原則,但是也要考慮實際情況和治療需要。在實踐中,賠償權利人就是到了不是就近的醫院治療了,也可能是合理的治療。對此,對於合理的治療費用也應當給予賠償。
(3)當然,如果既不是就近醫院,也不是合理的治療,當然不予賠償。
2、關於轉院治療的問題。
(1)《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規定1:「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批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一款:「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3)在實踐中,受害人就診的醫院出於經濟因素等各種原因的考慮,在自身並不具備相應診治能力的情形下,也往往拒不同意受害人轉院治療,結果導致受害人耽誤治療,或者轉院後無法獲得醫療費的賠償。因此,2.1對受害人轉院的不合理限制的規定在2.2中取消了。
3、關於誘發疾病的治療問題
對於侵權行為所誘發的疾病的治療,一般應當按照相當因果關系(因果關系中原因力的大小)確定責任的有無及比例。
4、後續治療費用問題
賠償權利人在賠償訴訟結束後,還可能會發生一些後續治療費用,如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醫療費等。
具體的操作方法有三種:
(1)一次性賠償,即將今後可能發生的治療費用全部計算,一次賠償(這種情況必須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才能如此處理)。
(2)對於今後發生的損失另行起訴,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3)即使是確定了一次性賠償,但是今後實際治療所發生的費用超出了一次性賠償確定的數額的,對於超出的部分,賠償權利人有權另行起訴請求賠償。
⑵ 交通事故後續治療費如何評定
後續治療費 以法醫鑒定意見上的為准,發生交通事故後,傷者應該在適當的時間進行傷殘鑒定,法醫會對傷殘級別、誤工時間、後期治療費等作出相應說明。
傷殘鑒定的最佳時間相關規定如下:
傷殘鑒定是在治療終結後可以做,這個以醫療機構出具的知悉虧相關證明為依據。
一般是最少成傷之日起3個月可以做,最佳時間為受傷之日起3-6個月。但是對於植入鋼板的,看這個鋼板是否要取出。如果是必要要取出的,則需等取出後3個月後做傷殘鑒定;如果不打算取出鋼板,則陸逗按上面敘述的時間來計算。
一般傷殘鑒定分為當事人自己委託鑒定和法院指定鑒定兩種。如果對方自行委託傷殘鑒定,您有理由其不合法不合理,則可申請重新鑒定。
至於鑒定費用,是根據事故責任劃分搭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