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征地費用包括哪些費用
法律主觀: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一)征地補償費用的種類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其它補償費1、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徵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2、安置補助費,是指因國家徵收農民集體土地後,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的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難,而給予的補助費用。3、青苗補償費,是指對徵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補償費用。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徵收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築物、構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拆遷和恢復費用以及被徵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用。5、其它補償費,是指除了土地補償培滲伏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之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徵收土地給征地的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用、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用等。(二)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下列標准執行:(1)徵用基本農田的,水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補償,旱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2)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旱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七倍補償;(3)徵用菜地、魚塘、藕塘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補償;(4)徵用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5)徵用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獲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七倍補償,未有收獲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6)徵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7)徵用輪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8)徵用荒山、荒地、荒溝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上述地類按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確定。(三)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標准執行:1、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分別為:①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6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②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5公頃不超過0.06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③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4公頃不超過0.05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④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3公頃不超過0.04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⑤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25公頃不超過0.03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二倍;⑥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2公頃不超過0.025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四倍;⑦徵用前人均耕地不超過0.02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2、徵用林地、牧草地、養殖水面等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該農用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3、徵用荒山、荒地、荒灘和其他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四)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1、屬短期農作物的,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農作物的,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2、林(果、竹)木有條件移栽的,應當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木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給予作價補償;3、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按重置價格並結合成新確定補償費,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對在非法佔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在征地公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果、竹)木和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配攜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喊滑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貳』 徵用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哪些及怎樣計算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計算方法是:
1、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准,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
屬於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徵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徵用柴山、灘塗、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准為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2、徵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准計算。
3、被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築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5、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准為:
(1)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地,繳納5000-7000元;
(2)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准,確定自己的標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標准限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2)徵用農用地有哪些費用擴展閱讀:
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徵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的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建設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後,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難所給予的補助費用。
青苗補償費是指徵用土地時,對被徵用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徵用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徵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
其他補償費是指除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徵用土地給被徵用土地單位和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等。
『叄』 農村土地徵收的補償有哪些
一、農村土地徵收的補償有哪些
1、農村土地徵收的補償包括: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地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征地補償的標准如下: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