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期延誤可能造成哪些費用損失
法律分析:因發包人原因,如拖欠進度款、沒有按時提供原材料等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民法典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通常具體而言,承包人都可以要求賠償以下費用:
1、人工費損失。如停工、窩工的工人工資人低生產效率的損失食補貼、工器具費用、各種管理費等相關人工費用損失。
2、材料費損失。諸如由於工期拖延,材料價格上漲帶來的差價損失等。
3、機械費損失。由於工期拖延導致相關機械停工帶來的損失,轉移搬運帶來的損失等相關費用。
4、工地管理費。諸如由工期拖延產生的工地管理人員的工資等。
5、物價上漲的差生的差價費用。諸如工人工資上漲、機械租賃費用上漲、材料費用上漲等。
這些費用有單據的憑單據索償,無單據應依法按公平合理的方式索償,如委託物價局鑒定價格,委託專業建築工程律師介入協助計算索賠等。若承包人沒有證據證明自身損失,或申請司法鑒定亦無法確定具體損失的,發包人可以不賠或適當賠償少部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⑵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長導致的工資增加費用
由發承包雙方按照有關規定協商分擔。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屬於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引導企業加強合同工期管理,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拍困拍與建設單位協商合理順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間增加的費用,由發承包雙方按照有關規定協商分擔。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價格上漲等成本,發承包雙方要加強協商溝通,按照合同約定的調價方法調整合同價款襲羨。尺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