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院判決的訴訟費交到哪裡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判決的訴訟費,應當交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訴訟費應當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進行預交,人民法院判決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敗訴的,訴訟費已經交到人民法院了,不需要再次交納,判決對方當事人敗訴的,應當由對方當事人負擔訴訟費,人民法院會將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的訴訟費進行退還,然後讓敗訴方將訴訟法交納至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的,只能減半一次。
第二百零七條 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