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物業費的收取標准及其依據
法律主觀:
物業費包括哪些:1.物業服務人員的工資,業主交的物業費用一部分將用於支付物業服務人員的工資,福利、加班與服裝費等。2.物業共用部和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其中有電梯,小區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車場交通標志齊全、規范。路燈、樓道燈完好率,電氣、燃氣、消防系統設備維修保養費。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包括小區道路、廣場、停車場、綠地等的清潔4.管理區域秩序維護,其中有小區安保巡邏等。5.物業管理服務固定資產折舊費。6.和業主協商的其他費用。物業管理費的收費標准原則如下:1、不得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2、與住戶的收入水平相適應。要根據住戶的收入水平高低來確定,收費標准過高,住戶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住戶的支持,反之,收費標准過低,則物業管理公司賠本服務,這又違背市場規則。3、優質優價,兼顧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務檔次越高,則收費標准越高,特約服務一般比公共服務的收費標准要高,對商業部門的收費比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收費一般要高。4、微利原則。物業管理服務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餘,否則服務項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賠本就越多。5、公平有償原則。具體體現在「誰使用,誰付費,誰受益,誰付費」。不管使用人的身模配絕份是業主還是租戶,都應該為其所用的物業支付管理費,使用得越多,付費也就越多。不同使用人分攤管理費是按使用物業的建築面積大小計收。相關法律規定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1條的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賣核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物業費收取標准依據是什麼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客觀:
《旦姿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