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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勘察費用需要什麼資料

發布時間: 2024-01-19 01:37:33

A. 勘察費用收取標准

本《規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設項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設計收費仍按原合同執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設計收費由發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參照本《規定》協商確定。

附件: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

附件: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行為,維護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及《工程勘察收費標准》和《工程設計收費標准》。

第二條 本規定及《工程勘察收費標准》和《工程設計收費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

第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發包人有權自主選擇勘察人、設計人,勘察人、設計人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委託。

第四條 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根據建設項目投資額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和市場調節價。建設項目總投資估算額5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建設項目總投資估算額500萬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其基準價根據《工程勘察收費標准》或者《工程設計收費標准》計算,除本規定第七條另有規定者外,浮動幅度為上下20%。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由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協商確定收費額。

第七條 工程勘察費和工程設計費,應當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凡在工程勘察設計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有利於提高建設項目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

第八條 勘察人和設計人應當按照《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告知發包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依據,以及收費標准。

第九條 工程勘察費和工程設計費的金額以及支付方式,由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設計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 勘察人或者設計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技術質量標准,滿足合同約定的內容、質量等要求。

第十一條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現場停工、窩工的,發包人應當向勘察人、設計人支付相應的工程勘察費或者工程設計費。

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質量達不到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勘察人或者設計人應當返工。由於返工增加工作量的,發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費或者工程設計費。由於勘察人或者設計人工作失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勘察人、設計人不得欺騙發包人或者與發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設計標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費或者工程設計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和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費標准》和《工程設計收費標准》,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目 錄工程勘察收費標准1 總 則 1

2 工程測量 3

4 岩土工程設計與檢測監測 13

5 水文地質勘察 16

6 工程水文氣象勘察 20

7 工程物探 22

8 室內試驗 25

9 煤炭工程勘察 29

10水利水電工程勘察 29

11.電力工程勘察 32

12 長輸管道工程勘察 36

13 鐵路工程勘察 36

14 公路工程勘察 37

15. 通信工程勘察 38

16 海洋工程勘察 40工程設計收費標准1 總 則 43

3 加工冶煉工程設計 48

4石油化工工程設計 50

5 水利電力工程設計 51

6 交通運輸工程設計 54

7 建築市政工程設計 57

8 農業林業工程設計 60

附表一:工程設計收費基價表 61

附表二:工程設計收費專業調整系數表 61

附表三:非標准設備設計費率表 62
工程勘察收費標准

1 總 則1.0.1 工程勘察收費是指勘察人根據發包人的委託,收集已有資料、現場踏勘、制訂勘察綱要,進行測繪、勘探、取樣、試驗、測試、檢測、監測等勘察作業,以及編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設計文件等收取的費用。

1.0.2 工程勘察收費標准分為通用工程勘察收費標准和專業工程勘察收費標准。

1通用工程勘察收費標准適用於工程測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設計與檢測監測、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水文氣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內試驗等工程勘察的收費。

2專業工程勘察收費標准分別適用於煤炭、水利水電、電力、長輸管道、鐵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察的收費。專業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項目可以執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費標准。

1.0.3 通用工程勘察收費採取實物工作量定額計費方法計算,由實物工作收費和技術工作收費兩部分組成。

專業工程勘察收費方法和標准,分別在煤炭、水利水電、電力、長輸管道、鐵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章節中規定。

1.0.4 通用工程勘察收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1工程勘察收費=工程勘察收費基準價×(1±浮動幅度值)

2工程勘察收費基準價=工程勘察實物工作收費+工程勘察技術工作收費

3工程勘察實物工作收費=工程勘察實物工作收費基價×實物工作量×附加調整系數

4工程勘察技術工作收費=工程勘察實物工作收費×技術工作收費比例

1.0.5 工程勘察收費基準價

工程勘察收費基準價是按照本收費標准計算出的工程勘察基準收費額,發包人和勘察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工程勘察收費合同額。

1.0.6 工程勘察實物工作收費基價

工程勘察實物工作收費基價是完成每單位工程勘察實物工作內容的基本價格。工程勘察實物工作收費基價在相關章節的《實物工作收費基價表》中查找確定。

1.0.7 實物工作量

實物工作量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規范、規程的規定和勘察作業實際情況在勘察綱要中提出,經發包人同意後,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約定。

1.0.8 附加調整系數

附加調整系數是對工程勘察的自然條件、作業內容和復雜程度差異進行調整的系數。附加調整系數分別列於總則和各章節中。附加調整系數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附加調整系數不能連乘。將各附加調整系數相加,減去附加調整系數的個數,加上定值1,作為附加調整系數值。

1.0.9 在氣溫(以當地氣象台、站的氣象報告為准)≥35℃或者≤-10℃條件下進行勘察作業時,氣溫附加調整系數為1.2。

1.0.10 在海拔高程超過2000m地區進行工程勘察作業時,高程附加調整系數如下:

海拔高程 2000~3000m為1.1

海拔高程 3001~3500m為1.2

海拔高程 3501~4000m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附加調整系數由發包人與勘察人協商確定。

1.0.11 建設項目工程勘察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勘察人承擔的,其中對建設項目工程勘察合理性和整體性負責的勘察人,按照該建設項目工程勘察收費基準價的5%加收主體勘察協調費。

1.0.12 工程勘察收費基準價不包括以下費用:辦理工程勘察相關許可,以及購買有關資料費;拆除障礙物,開挖以及修復地下管線費;修通至作業現場道路,接通電源、水源以及平整場地費;勘察材料以及加工費;水上作業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監費;勘察作業大型機具搬運費;青苗、樹木以及水域養殖物賠償費等。

發生以上費用的,由發包人另行支付。

1.0.13 工程勘察組日、台班收費基價如下:

工程測量、岩土工程驗槽、檢測監測、工程物探 1000元/組日

岩土工程勘察 1360元/台班

水文地質勘察 1680元/台班

1.0.14 勘察人提供工程勘察文件的標准份數為4份。發包人要求增加勘察文件份數的,由發包人另行支付印製勘察文件工本費。

1.0.15 本收費標准不包括本總則1.0.1以外的其他服務收費。其他服務收費,國家有收費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國家沒有收費規定的,由發包人與勘察人協商確定。

B. 監理費報賬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
1、概算批復。
2、合同。
3、經業主審核確認後並簽字蓋章的費用結算書。
4、施工費用的審核結論書。
5、竣工驗收證明。
6、監理總結。
7、同一概算內所發生的所有監理費用需一次性報審(若不同監理公司監理的除外)。
8、如有監理設備,需提供經業主確認的設備清單及決算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