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土地招拍掛涉及稅費
法律分析: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費附加。
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土地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額,繳納土地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
法律依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九條 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這是基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征地的情形所做的規定。隨著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土地管理方式的逐步規范,目前土地出讓的主要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儲備中心徵用土地,經過前期開發,然後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給土地使用人。
㈡ 招拍掛土地需交哪些費用
法律分析:繳納完土地出讓金、招拍掛服務費、契稅、印花稅等稅費以後,憑成交確認書、契稅發票、土地出讓金發票等票據到國土局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 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