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組織員工外出旅遊,旅遊費用是否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企業組織員工外出旅遊,應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對優秀職工獎勵性質安排旅遊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工會會計制度、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09]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支出是指工會為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支出按照功能分為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行政支出、資本性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事業支出、其他支出。(一)職工活動支出指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發生的支出。因此,屬於工會組織活動的旅遊支出,應在企業工會經費中列支;已在工會經費中列支的職工旅遊費用,不再按工資薪金支出或職工福利費支出進行區分;企業和企業的工會共同組織活動的旅遊支出,可由企業自主選擇在職工福利費或工會經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