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支付境外個人發生在境外的勞務費沒有發票如何做賬
支付境外個人發生在境外的勞務費沒有發票,需要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如果是請的臨時工提供的勞務,則可以將臨時工的費用計入工資薪金支出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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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支付勞務費需要繳納的稅:
(一)增值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的,屬於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繳納營業稅。
財稅[2009]111號文第四點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於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徵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徵收營業稅。
問題所述,如境外機構向中國公司提供的勞務不屬於111號文列舉的不征稅營業稅范圍的,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則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如需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則應分別按營業稅稅額的7%、3%和2%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堤圍防護費:
根據《關於明確堤圍防護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4]267號)的規定,根據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調整堤圍防護費徵收標準的通知》(粵價〔2001〕69號)和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堤圍防護費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4〕29號)的規定,駐穗辦事機構(包括外國企業駐穗代表機構、外地和外地企業駐穗機構等)屬於堤防費的徵收范圍,應當徵收堤圍防護費,其計征依據為應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收入額。對於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收入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不徵收堤防費。
(四)企業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該項所得適用的稅率為10%。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上述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第二點第(一)款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