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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過程產生的費用怎麼算

發布時間: 2024-04-15 12:34:59

⑴ 非吸案件律師怎麼收費

現在律師收費標准實行市場定價,各地情況不完全一樣,雙方可以商定。刑事案件分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三個階段,每階段律師費大致1-5萬。

⑵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金額的認定

1

預先扣除的利息,不計入犯罪金額

實踐中,常常存在投資者交付本金之後,非法吸收資金者將支付利息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的,甚至在收到本金之前就已經預先支付了利息的。在這種情況下,預先扣除的利息應當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吸的金額按照行為所吸收的資金計算,對於預先扣除的利息,實際上行為人並未收到,因此預扣利息不應作為犯罪數額加以認。

這部分預先扣除的利息,名義上是利息,但實質上沒有被行為人非法吸收,不應當計算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金額中。上面條文中的全額計算,是指對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進行全額計算,應當以實際收到的錢款數額來認定,同時也與下面的條文保持了一致。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

11、負責或從事吸收資金行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根據其實際參與吸收的全部金額認定。但以下金額不應計入該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額:

(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親屬所投資的資金金額;

(2)記錄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實際參與吸收且未從中收取任何形式好處的資金。

吸收金額經過司法會計鑒定的,可以將前述不計入部分直接扣除。但是,前述兩項所涉金額仍應計入相對應的上一級負責人及所在單位的吸收金額。

2

到期支付的利息,計入犯罪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五、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對於已經支付利息的數額,只能算作集資人對集資款的處分,不能扣除實際非法吸存數額,但是可以納入投資人損失的數額計算。

從犯罪構成的角度分析,支付的利息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有償性特徵,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就已經造成了對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壞,已經支付利息就應當認定為犯罪數額。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五、關於犯罪數額的認定問題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集資參與人收回本金或者獲得回報後又重復投資的數額不予扣除,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目前實踐中關於上述條文的認識差異,集中在對「收回本金」和「獲得回報後又重復投資」的數額不予扣除的理解。如果不予扣除則一筆資金續期後就應該再計算一次非吸的金額。

對於吸收借款的金額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如對於同一筆借款,可能期限是三個月,三個月到期後,借款人並沒有取回資金,而是換了個借條,資金繼續存放於有關的(某某)公司賬戶。這樣的情況在會計鑒定上認定為是兩等甚至多筆(多次續期情況下)借款,會導致所謂的非吸金額比較高,而其實只是一筆資金。

但進一步的理解是什麼算是「收回本金」和「獲得回報」?因為按條文的理解,只有收回本金和獲得回報後重復投資的數額才不予扣除,如果事實上未收回本金和獲得回報,那就不存在重復投資的問題,投資就是原來的投資,並沒有重復。

刑法懲罰的是行為,所以是否重復投資也要看行為。如果一個人在某地重復的存入資金,應該屬於重復投資。如果在某個企業存入一筆資金,到期後資金並沒有由企業支付到投資人賬戶,而只是換了個新的借條,重新計算借款期限和利息,那「收回」、「獲得回報」的「行為」就沒有發生,因為沒有資金的支付或流轉行為發生。

發生的只是重新寫了借條,借款期限延長,還是同一筆資金,不應該屬於「收回」本金和「獲得」回報。那就沒有發生重復投資的行為和事實,所以,不應該計算成兩筆借款或存款,並不符合上述中規定的情形。

只有在本金收回投資人賬戶後,再投資到某企業,才屬於「重復投資」,在存在重復投資的情形下,「重復投資」的金額才不予扣除。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

12、投資人在每期投資結束後,利用投資賬戶中的資金(包括每期投資結束後歸還的本金、利息)進行反復投資的金額應當累計計算,但對反復投資的數額應當作出說明。對負責或從事行政管理、財務會計、技術服務等輔助工作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其參與的犯罪事實,結合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確定刑事責任范圍。

這里明確的是「投資賬戶中的資金」、「投資結束後歸還的本金、利息」,與上述解釋是一致的,即有資金要回到投資人賬戶的「行為」,才有重復投資。否則就沒有收回本金和獲得回報的「行為」,資金還在企業賬戶上,不構成重復投資。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關於辦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六、關於犯罪數額的認定

對於一次性投入資金未作提取,其間雖有利用到期本息滾動投入記錄的,只需將一次性投入的本金計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的犯罪數額。如果其間確有追加投入的,應當將追加投入金額與前次投入的本金累計計入犯罪數額。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四、客觀認定犯罪數額。

2、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理的案件,應當按照集資的全部數額認定犯罪數額;針對同一集資款本金,反復續約重復集資的,犯罪數額以原本金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編輯的《刑事審判參考》第117集刊登了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四位資深法官撰寫的文章——《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的法律、政策規制》,文中明確指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危害性大小的重要標志之一就是非法吸收的資金體量。對於投入以後未提取的資金,滾動投資的,因為非法吸收的資金體量並沒有變化,危害性實際上也沒有變化,故應以一次性投入的資金計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金額,不應根據滾動投資記錄累加計算犯罪數額。」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法懲罰的是行為,如果從會計的概念上就是現金流入金額,所以看流水是比較科學的計算方式,單純從會計核算的角度,與法律尤其是刑法上吸收資金的行為是不吻合的,即不是一個口徑。

會計,就是把企業有用的各種經濟業務統一成以貨幣為計量單位,通過記賬、算賬、報賬等一系列程序來提供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經濟信息。具體而言,會計是對一定主體的經濟活動進行的核算和監督,它並不是簡單的計算和記賬。

會計的概念和口徑與法律並不一致:比如在會計上「資產」是給企業帶來現金流的資源,如果某項財產不能給企業帶來現金流,法律上可能會認定是財產,但會計上可能就不認定是資產。

如房屋在會計上折舊是20年,過了20年,從會計上這項資產價值就歸零了,但法律上還是一項物權。會計上對於同一集團的子公司,可以合並計算他們的經營成果或效益,叫合並會計報表,但法律上集團並不是法人,母子公司之間,各子公司之間的財產和法律責任是獨立的。

在會計上售後回租不認為是財產權的轉移,只認為是一項融資行為,但法律上卻認為是出售和租賃兩個合同行為。

會計上認為每三個月續期一次的借款(形式上表現為打新借條),就是一次企業融資行為,因為會計要反映企業的經濟和經營活動,所以,每次新的續期,就確認為一次融資行為,就會做會計確認。但在民事法律上,就是借款續期。

所以,法院在審理中,即要藉助會計進行一些經濟上的核算與審查,也要區別會計思維與法律思維的不同,不能用會計思維和方法代替法律思維,充分認識不同學科與思維、方法的不同,才能正確判斷事實,做出正確的判決。

END

⑶ 非吸案件中的資產評估費用誰出

一般是由資產評後的申請人墊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可能是被告也可能是原告)。

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量刑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1.21 法[2001]8號)
為正確執行刑法,在其他有關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對假幣犯罪以外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數額和情節,可參照以下標准掌握:
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范圍以及結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
(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握的具體標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5-7實施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六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九條 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問題的通知》法〔2011〕262號2011年8月18日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依法、准確、及時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現就非法集資性質認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行政部門對於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案件進入刑事程序的必經程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審判。
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並認定相關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三、對於案情復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關部門關於是否符合行業技術標準的行政認定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
四、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涉及領域廣、專業性強,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當中要注意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監)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配合。審判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難以解決的,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⑸ 非吸案家屬,朋友,同事的錢怎麼算

上完人際溝通課,大家對如何拒絕別人是否都有所心得呢!下面這篇文章或許對大家有所裨益吧。
生活中難免會這樣的情況,親人、朋友、老鄉、同事有時會向你要求一些事情,而這些要求有的根本就不合理,有的超過了你的能力范圍,總而言之,你的內心是不情願的。但是,卻擔心別人會因此而不高興,甚至會影響到日後雙方的交往,無奈只好硬著頭皮應承。
然而,事後自己卻會因此沮喪煩躁。
就這樣,你做著自己不願意做的事,你允許別人不斷地利用你,你心中的不滿日積月累,堆積如山。有一天,你終於失去了耐心,把積累的怨氣一並爆發,可想而知,那情形和結果將會如何?
所以,為了你的身心健康,你很有必要學會如何巧妙地拒絕別人。
比如,你在看電影時,前面有兩個人大聲地討論劇情,妨礙了你的觀賞。如果你怒氣沖天地大聲嚷道:「你們兩個人是怎麼搞的?說話這么大聲,吵死人了!別人還要看電影呢!」這樣的反應,固然可以達到目的,但卻容易引起旁人或對方的不快,而你自己似乎也表現出了不必要的怒氣。那麼,怎樣才能有效地拒絕別人呢?最好的方法是「有禮有力」。所謂「有禮」即有禮貌,就是要盡量照顧別人的權益和情緒,說話用詞要委婉一些,切忌生硬地頂撞別人。所謂「有力」,是指有力量,就是你要明確地表達出自己的所想,盡量讓對方知道你內心的不愉快。
所以,你就可以這樣對他們說:「對不起,我聽不清電影在講什麼。」由於你講的是自己的感受而沒有怪罪別人,對方一般比較容易接受。
在日常生活中,要想拒絕別人,做起來其實並不難。學會說「不」的實質就是學會自如地表達否定的、不願意的感受,以直率、坦誠和恰當的方式表達你當時的感受。
例如:一位老鄉向你借錢買東西,但是他經常借而不還。你可以說:「我沒零錢,不能借給你。」或者說:「對不起,我今天帶的錢剛好有急用。」又比如:你的一位好友熱情地向你遞支煙,要你非吸不可,此時你就可以說:「謝謝你,但是我現在實在不想抽煙。」
當然,在這方面,有些人雖然敢於開口,但感情表達不充分。所以,你就應該使自己「在語音里再多點感情」、「談話時再生動些」、「多用手勢」、「再直截了當些」、「臉上再多點表情」等等。
對於那些難以表達真實感情的人,要充分使自己介入交流,注入情感,然後再逐漸加上諸如表情、手勢、適當響亮的聲音、注視對方的眼睛等,使自己更顯得胸有成竹,顯得更有力量。因此你就應學會多用這樣的句子。像「我喜歡你這樣做」、「我不喜歡你這樣做」;「我很高興你這么說」、「我不高興你這么說」;「我要你做……」,「我不要你做……」。
學會合理地拒絕,你就掌握了生活的主動權,就學會了生活,你就會顯得更加輕松自如。既不擔心與人接近,又不害怕與人爭辯,你的行為完全超乎自然,有多少能力就表現多少。這種自我維護的改變,能夠使你有更多的時間專心於做自己該做的事,也使他人能夠意識到你的權利,真正理解並尊重你。
在口語交際中,善於拒絕者,既能使自己掌握主動權,進退自如,又能給對方留足「面子」,搭好台階,使交際雙方都免受尷尬之苦。
拒絕對方,當然會引起對方的不快。但是對於別人對我們提出的要求,有時我們必須加以拒絕。那麼,怎樣才能盡量地把這種因拒絕而可能引起的不快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內呢?這就需要我們在拒絕別人的時候,巧妙地說一些話,既能為自己開脫,也不會讓別人難堪。
1.你可以尋找一個非個人的原因作借口,即推脫。
當一位同學約你晚上到另一位同學家去玩,你想到還有許多作業要做,實在不想去,你就可以說:「真不巧,今天晚上爸爸要給我輔導作文,以後再說吧。」如果一位好朋友在你上晚自習的時候邀你一起去看電影,你當然不能去,怎麼說呢?「我們班主任剛剛宣布任何同學自習時間都不能離開教室;我恐怕去不了。」這樣就可以避免對方對你的責難。
2.在拒絕別人之前,可以表明自己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有人邀請你雙休日去郊遊,而你對這個時間早已作了安排,怎樣拒絕他呢?「郊遊?太棒了!我早就想和你一起好好到郊外玩玩了,可是……」由於你對沒有答應他的要求表示了遺憾,他雖遭到拒絕,心裡還是感激你的。
3.學會通過誘導使對方否定自己提出的要求來達到拒絕的效果。
有一位同學,在學校正常上課期間想隨父親利用出差的機會去泰山遊玩,向班主任老師請假,這當然是違反學校紀律的。如果班主任老師直截了當地拒絕他,甚至批評他都是可以的。但是,這位班主任老師卻是這樣對這位學生說的:「能和爸爸一起去泰山遊玩,確實是件美事,不過,這幾天我們學校要舉行作文比賽,我們班還指望你拿名次吶。去泰山遊玩的機會多得很,以後我們找個放假的機會多組織一些同學一塊兒去玩不是更好嗎?」這位同學聽了班主任老師的話後說:「老師,那我這次就不去了。」他高高興興地收回了自己的請求。你不覺得這位班主任老師拒絕得十分高明嗎?人們都不願意自己的願望遭到拒絕,對方一個斷然的「不」字,更有傷情面。所以,謝絕的語言要特別注意禮貌、分寸。
總而言之,當你拒絕別人時,通常要用最委婉、最溫和的方式表達你的不同意見。必要時,要用委婉和坦誠的語氣,向對方詳細解釋不能答應其要求的理由,而不是生硬冷淡的拒絕,因為那樣只能傷害並有可能失去朋友。所以,面對這種「難題」,有時我們不得不使用謝絕的語言。
歉意的表達。「對不起,讓您失望了!」;「很抱歉,我實在不能……」;「請您原諒……」這些話絕不是可有可無的。沒有它,將使你顯得高傲和不近人情。因此,為不能滿足對方的願望而致歉是非常必要的。
好意的感謝。如果對方發出遊玩的邀請,或贈送禮物等,而你出於某種原因需要謝絕時,要稱贊和感謝對方的熱情友好,表示非常高興接受這份心意。如:「你對我非常關心。你這番心意我領了!」「謝謝你的好意!」這樣做來,對方即使被回絕,仍覺得你是個通情達理的人,因為你理解了他的美好用意。
恰當的借口。雖然找到借口來謝絕對方是不禮貌的。但是,借口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在許多情況下,要拒絕對方的某一要求而又不便說明理由,也不便向對方說什麼道理,不妨尋找恰當的借口(或稱「托辭」),以正當的、不至於被對方責怪的理由來迴避對方的要求。例如,你不太喜歡同某一同學在一起玩,可他偏偏硬拉你去打球,而你又沒有拒絕的理由,不妨找一個既達到了謝絕的目的,又不傷他自尊的借口,那麼你就可以說:「對不起,我媽媽讓我早點兒回家(實際不是)。」
另外,最重要的是,當對方向你提出某種無理的要求時,以上所說的那些拒絕的方法都不適用,這時,你對他拒絕的語氣應該是毫無疑問而不容商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