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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職業病防治和治療費用如何規定

發布時間: 2024-04-21 04:58:56

㈠ 職業病治療費用誰出

法律分析:單位應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給予適當崗位津貼。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單位沒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如因職業病傷殘及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按照的規定,只有在職業病職工工傷醫療期滿,沒傷殘等級或部分喪勞的,單位才可終止合同。大部分喪勞的只有在職工主動提出的情形下方可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六十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㈡ 法律對用人單位用於職業病防治資金和費用有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並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法律分析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職業病不僅危害職工身體健康,也不利於公司長遠發展。因此,預防職業病,一方面需要員工自身做好防護,另一方面,需要公司有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以及足夠的資金投入。對於這一方面,國家也做了不少的努力,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條 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護管理措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