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礦產資源費收取標准
法律分析: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 ,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貳』 請問採石場成本怎麼計算,成本有幾部分組成
採石場成本:材料費、電費,水費,員工的工資,設備(機械,攻擊)的折舊,員工的福利,勞保用品及其他的一些費用。
礦床的開采可能是地下作業或露天作業。沒有天然照明而在地下進行的工作,叫做地下作業,採石場也就稱為地下採石場。在天然光下進行開採的採石場,則稱為露天採石場。
1.對採石場場址和礦床缺乏科學論證和規劃
城鎮建設工程中,需要大量的砂石材料,一些擁有建材資源的村委會或村民組便大量建立採石場,發包給個人經營。然而,在建立採石場的過程中,相當一部分村和村民組,不按科學辦事,對採石場的場址和礦床礦體結構從未組織勘察,對其資源儲備、地質安全、開采年限等從未進行論證和規劃,倉促上馬,盲目開采。有的採石場開在七八十米高的山根下,不按標准分階段開采,從而形成岩石開采順坡和掏洞;有的將同一開采面的採石場允許多家開采,少則兩家,多則有五六家。與此同時,採石場未經批准私下過戶交易嚴重,給生產安全造成嚴重隱患。
2.經營者素質不高,缺乏專業技術人才
在現有中小採石場中,均為私營或個體經營,這些採石場規模差異大,日產幾十到幾百立方米砂石不等,開采方式既有人工開采,也有半機械化開采。由於相當一部分經營者素質不高,所聘用的從業人員中基本上沒有工程技術人員或經過專門培訓的專業人員,絕大多數工人是不具備基本的應知應會和操作技能的農民,這些農民工文化水平低,且流動性大,業主無能力對其開展培訓。在開采中,業主不是憑技術規范而是憑所謂的經驗在指揮作業,違法違規經營和生產,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很差,視工人生命為兒戲,要錢不要命。
3.投入嚴重不足,違規操作
採石場業主為降低開采成本,不進行必要的投入,大量使用人工從事較為原始的開采,工藝和設備簡陋。所有採石場均未按照安全生產「三同時」的規定建設,不分階段自上而下進行開采,違反操作規程用台式鑽機橫向或由下向上鑽孔;爆破工違規施爆,掏洞爆破或炸出傘檐;有個別業主在順坡岩石底部掏采,巨大傘檐和岩石板懸在空中,大的有上百立方米,對下面操作工人大有「泰山壓頂」之勢,雨後和多晴天氣極易造成坍塌和滑落,同類事故連續發生。
4.對採石場的投資規模未加以限制
一證多家開采或一個開采面多證開採的小採石場大量存在。小採石場業主往往投資十幾萬元,僱傭十餘個人圍繞著兩台粉碎機進行開采加工,根本無法達到規模和規范開采;各採石場的界限由於是動態的無法控制,相互干擾,造成糾紛難於解決,左鄰右舍開採的不同步,形成安全隱患。
5.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
按照現行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安全生產執法主體為縣級以上政府及相關部門,鄉鎮政府只能從事一般檢查工作,無法對採石場和其他鄉鎮企業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查處。由於採石場點多面廣,縣(區)級部門受到人員、設備和體制上的制約,難以實施經常的、有效的監督管理,鄉鎮政府無法進行查處,造成採石場安全生產監管上的漏洞。
『叄』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第四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
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第五條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徵收礦立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
核定開採回採率
開採回採率系數=-----------
實際開採回採率
核定開採回採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礦山企業,其開採回採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方式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計算方式。第六條礦產資源補償費依照本規定附錄所規定的費率徵收。
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第七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徵收。
礦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礦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徵收。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徵收。
礦區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與其他管轄海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第八條采礦權人應當於每年的7月31日前繳納上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於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繳納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采礦權人在中止或者終止采礦活動時,應當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第九條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時,應當同時提交已采出的礦產品的礦種、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採回採率等資料。第十條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年終按照下款規定的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成比例,單獨結算。
中央與省、直轄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5∶5;中央與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4∶6。第十一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
中央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地方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
(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免繳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采礦權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開采未達到工業品位或者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的;
(三)依法開采水體下、建築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礦產資源的;
(四)由於執行國家定價而形成政策性虧損的;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減繳的其他情形。
采礦權人減繳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超過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50%的,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應當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肆』 礦產資源補償費標准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用是指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依法向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應征主體為采礦權人;計征對象為不同礦經過開采或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礦產品(原油、原煤、原礦或精礦);費基則是礦產品銷售收入。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乘補償費費率乘開採回採率系數
開採回採率系數=核定開採回採率/實際開採回採率
核定開採回採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礦山企業,其開採回採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方式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