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拆遷房交易稅費
法律分析:一、回遷房買賣稅費:
回遷房還需要交納成交價格3%的土地出讓金,交納該土地出讓金後,其產權性質變為商品房。
二、目前二手商品房買賣所涉及的稅費主要有:
1、營業稅(賣方):財政部、國稅總局2008年12月30日聯合下發通知,二手房營業稅新的執行標准從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政對此前購房需滿5年免徵營業稅的政策放鬆:個人購買不足兩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兩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所購房屋不滿五年上市交易時收取,有兩種方式,
稅率20%,按財產轉讓所得(本次交易價格-房屋原價-原繳納契稅-本次繳納營業稅-合理費用)計征;
未能提供原購房發票的按已成交價格的1%徵收。賣方承擔
3、契稅:由於您的房屋面積超過90平米,不能夠享受國家契稅優惠政策,只能按照目前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按買價徵收3%由買方承擔;
4、印花稅:稅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價格計征,交易雙方各承擔一半。
5、交易費:6元/平米,雙方各付一半;
6、登記費:普通二手房住宅類為80元/套,買方承擔。
7、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房買賣過戶時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價的2%計征。賣方承擔。
8、核檔費:50元/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❷ 動遷房賣出要交哪些稅
法律分析:動遷房要上市交易要滿足 產證滿三年或動遷協議與大產證共同滿三年。 1、動遷安置房第一次交易,可以免去增值稅和附加稅;個稅最多1%或滿五唯一無個稅。 3、動遷安置房交易一次後,再次交易視作普通二手商品房,稅費同普通的二手商品房。 買進時間2年: [(稅務核定價-購入價格)÷1.05]×(5%+0.3%) 註:按利潤20%繳納個人所得稅可抵扣的項目有:購入的合同價格、購入所繳納的契稅、本次售出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裝修費用(購入的房屋合同價格10%)、購房按揭貸款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