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廣告費是怎樣分攤
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規定:
對於化妝品製造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30%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對於已簽訂廣告費用和業務推廣費用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稅前扣除限額的廣告費用和業務推廣費用可由企業扣除。
根據分配協議,部分或全部也可以收集到另一方進行扣減。另一方計算本單位廣告及業務推廣費用稅前扣除限額時,可以不計算向本單位廣告及業務推廣費用收取上述方法。
煙草類、糧食類、白酒類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1)一年廣告費用如何分攤擴展閱讀:
廣告費稅前扣除標准: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以外,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
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廣告費。納稅人每一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同時還規定,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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