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工程總包配合費的問題
總承包服務費是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購的設備、材料等進行管理、服務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屬於措施費用項目。
計費方式:總承包服務費=專業分包工程費(不包括設備費)*費率費率:
1、招標人僅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時,按分包的專業工程估算造價的1.5%計算。
2、招標人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並同時要求提供配合服務時,根據招標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務內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專業工程估算造價的3%~5%計算。
總包管理費根據施工方的具體不同,分為「分包管理費」和「總包服務費」兩種形式。具體如下:
1、分包管理費: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發包給專業施工單位或勞務施工單位,以及專業施工單位自行將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給勞務施工單位時應付給總包單位的工程管理費用。
2、總包服務費:凡分包方在施工現場需使用總承包方提供的水電、道路、腳手架、垂直運輸機械等,按有償服務的原則,總包向分包收取服務費,其標准可按分包總造價的2%,由總分包雙方協商議定。
3、如果建設單位把裝飾工程、安裝工程自行分包給其它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也應向其它分包單位收取總包服務費。分包單位向總包單位交納總包服務費費用的來源取決於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合同。
⑵ 總包服務費包括哪些
總包服務費包括如下:
凡分包方在施工現場需使用總承包方提供的水電、道路、腳手架、垂直運輸機械等,按有償服務的原則,總包向分包收取服務費,其標准可按分包總造價(不含設備費)的2%,由總分包雙方協商議定。
如果建設單位把裝飾工程、安裝工程自行分包搭碧悉給其它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也應向其它分包單位收取總包服務費。
至於分包單位向總包單位交納總包服務費費用的來源取決於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合同。無論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如何協商分包單位都沒有理由拒絕總承包單位向其收取總包服務費。
計算方法:
編制招標控制價(標底)時,總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文件列出的服務內容和要求按下列規定計算。
1、招標人僅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時,按分包的專業工程估算造價的1.5%計算。
2、招標人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並同時要求提供配合服務時,知乎根據招標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務內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慧兆的專業工程估算造價的3~5%計算。
3、招標人自行供應材料的,按招標人供應材料價值的1%計算。
⑶ 建築工程總承包費都包括哪些費用如何計算
總承包其他費。指建設單位應當分攤計入工程總承包相關項目的各項費用和稅金支出,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勘察費、設計費、研究試驗費。
(二)土地租用及補償費。
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在建設期間因需要而用於租用土地使用權而發生的費用以及用於土地復墾、植被恢復等的費用。
(三)稅費。
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的應由其繳納的各種稅費(如印花稅、應納增值稅及其在此基礎上計算的附加稅等)。
(四)總承包項目建設管理費。
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於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管理性質的費用。包括:工作人員工資及相關費用、辦公費、辦公場地租用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含軟體)、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的費用。
(五)臨時設施費。
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於未列入建築安裝工程費的臨時水、電、路、訊、氣等工程和臨時倉庫、生活設施等建(構)築物的建造、維修、拆除的攤銷或租賃費用,以及鐵路碼頭租賃等費用。
(六)招標投標費。
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於材料、設備采購以及工程設計、施工分包等招標和總承包投標的費用。
(七)咨詢和審計費。
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於社會中介機構的工程咨詢、工程審計等的費用。
(八)檢驗檢測費。
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於未列入建築安裝工程費的工程檢測、設備檢驗、負荷聯合試車費、聯合試運轉費及其他檢驗檢測的費用。
(九)系統集成費。
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於系統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費用(如網路租賃、BIM、系統運行維護等)。
(十)其他專項費用。
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使用的費用(如財務費、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費、工程保險費、法律費用等)。
財務費是指在建設期內提供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以及可能需要的籌集資金等所發生的費用。
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費是指在建設期內取得專利、專有技術、商標以及特許經營使用權發生的費用。
工程保險費是指在建設期內對建築工程、安裝工程、機械設備和人身安全進行投保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工程質量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不包括已列入建築安裝工程費中的施工企業的財產、車輛保險費。
法律費是指在建設期內聘請法律顧問、可能用於仲裁或訴訟以及律師代理等費用。
⑷ 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要繳納的費用包括哪些
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納稅人)向所在地稅務部門上繳: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定額測定編制管理費。
⑸ 總承包服務費取費標準是怎樣所收取的
總承包服務費是在工程建設中,總承包人對專業工程發包的建設單位配合費與管理費,一般來說在合同簽訂的時候雙方就已經約定好了,特殊情況的不予收取。下面為你整理了總承包服務費取費標準是怎樣所收取的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希望能幫到你。一、總承包服務費取費標準是怎樣所收取的1、編制招標控制價(標底)時,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文件列出的服務內容和要求按下列規定計算。
(1)招標人僅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時,按分包的專業工程估算造價的1.5%計算。
(2)招標人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並同時要求提供配合服務時,根據招標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務內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專業工程估算造價的3~5%計算。
(3)招標人自行供枝鎮應材料的,按招標人供應材料價值的1%計算。
2、編制投標報價時,總承包服務費應依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分包專業工程內容和供應材料設備情況,按照招標人提出的協調、配合與服務要求和施工現場管理需要由投標人自主確定。
3、編制竣工結算時,總承包服務費應依據合同約定的金額計算,發、承包雙方依據合同約定對總承包服務費進行了調整的,應按調整後的金額計算。
4、分包工程不與總承包工程同時施工時,總承包單位不提供相應服務,不得首稿收取總承包服務費;雖在同一現場同時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提供服務的或由總承包單位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的,不應收取總承包服務費。
二、總承包資質都有哪些
建築企業施工總承包資質有12類,分別是:
1、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3、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4、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5、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6、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7、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8、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9、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10、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11、鐵路工猛芹粗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12、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法律依據:
《建築法》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總承包服務費收取是要分情況的,不同的情形所收取的費用是不一樣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以上就是整理的有關總承包服務費取費標準是怎樣的所收取的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⑹ 工程總包管理費規定
法律分析:1、分包管理費: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發包給專業施工單位或勞務施工單位,以及專業施工單位自行將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扮薯包給勞務施工單位時應付給總包單位的工程管理費用。
2、總包服務費:凡分包方在施工現場需使用總承包方提供的水電、道路、腳手架、垂直運輸機械等,按有償服務的原則,總包向分包收取服務費,其標准可按分包總造價(不含設備費)的2%,由總分包雙方協商議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三條備缺握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仿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二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 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 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